中國經濟時報:“救助管理”更應該聽聽被“救助者”的意見

    身體的自由和心靈的自由,有時比經濟的自由更重要。而且每個人理解的自由都不盡相同,掌握立法權力的“強勢群體”社會精英要盡可能地“有強人的能力而不強人”,即不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哪怕你是出於“好意”。

    6月18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會議決定,該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同時廢止1982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消息一齣,社會好評如潮。因為它維護了憲法的尊嚴,也順應了時代和民心。儘管新辦法還沒有公佈,但這不妨礙許多人歡欣鼓舞的喜悅心情,因為僅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新的辦法回歸了收容的救濟本義。但我想提醒一點的是:原有的收容遣送辦法,其根本出發點也是社會救濟,但在執行過程中為什麼會嚴重變形走樣甚至到了草菅人命的地步?值得深思。

    春江水暖鴨先知,一個好制度能不能執行得好,執行一線的人最知道,被執行人也最知道。曾經是收容管理站工作人員、並首位揭露收容遣送“執法經濟”黑幕的湖南省漣源市收容站黨支部原書記郭先禮就直言不諱地説:“重要的是執行者要能做到嚴格執行政策,否則,無論是叫‘收容遣送’還是叫‘救助管理’,都會換湯不換藥。”(《中國青年報》6月20日)

    而根據《立法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才有資格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門都無權決定。那麼我們應該可以肯定,國務院新的“救助管理”辦法應該不會有強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條款。救助的本義也應該是被動的,即只有在被救助人主動求助的前提下,有關權力機構才能“該出手時就出手”。但是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最需要救助的往往是那些不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比如流浪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對他們的救助,就應該是有關部門的一種主動行為。那麼,這裡是否牽涉到“強制”,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尤其是當他們沒有證件的時候,等等,都是個非常棘手的難題。如果把這個界定的權力交給執法者,無疑,我們將無法保證像今天一樣權力不被濫用。

    還有,“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個什麼概念?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和乞討人員”,還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的乞討人員”?“生活無著”又是什麼概念?大學畢業生、進城民工剛到一個城市,在沒有找到工作之前,是不是都可以被視作“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城市裏靠撿垃圾拾破爛為生的人員,算不算“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這一切,都讓人憂心。

    要想在執法過程中權力不被濫用,只有一個辦法:權力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即將告別歷史舞臺的收容遣送辦法,之所以嚴重走樣,最要害的就在於執法部門有隨意解釋法律的權力。新的辦法如果要避免“歷史的輪迴”,要徹底走出這個弊端,首先就要從控制執法部門解釋法律的權力開始。而上述概念不厘清,要做到這點幾乎是不可能的。

    其次,新的辦法出臺之前,我認為應該先把草案向全社會公開,並採取有效措施盡可能地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特別是最有可能被“救濟”的人群比如流動打工群體等的意見。在這部法律、法規面前,他們是被實施的對象,他們的意見最值得重視。但是長期以來,因為他們是弱者,所以他們的聲音最得不到表達。這也是他們的權利屢屢受到傷害的原因。

    聽取他們的意見,符合國務院2002年通過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否則,如果只聽取有關機關的意見,到時候新的救濟管理辦法又難免因為“方便管理”而變形異化。

    按理説,即使是對於流浪、乞討的人員,即使在一些人眼裏他們“有礙觀瞻”和“市容”,只要他們不偷不搶、不強乞強索,就沒有妨礙他人的自由,就沒有理由被收容,即使是“救濟”,也還應該問一問他們願意不願意。因為,身體的自由和心靈的自由,有時比經濟的自由更重要。而且每個人理解的自由都不盡相同,掌握立法權力的“強勢群體”社會精英要盡可能地“有強人的能力而不強人”,即不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哪怕你是出於“好意”。而國家機關所能做到的救助目的,只是少量的經濟補助而已。對於這部分確需救助的人,國家的救濟機構,其權力也應該是被動的,必須遵循“來去自由”的基本原則。(童大煥)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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