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新《辦法》提出新問題

    果然如預期的那樣,國務院日前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比之剛剛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有了實質性的改變,而最關鍵的變化,是將強制收容遣送,變為在受助者自願基礎上的救助服務。雖然《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裏沒有救助行為必須徵得受助者同意的條款,但“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的條款,已經使救助站強制羈留受助者的行為失去了法律依據,應該有利於減少或杜絕對流浪人員或“三無”人員人身權利的侵害。

    而且新《辦法》較之老《辦法》,在一系列具體條款上也都體現了上述指導原則的變化——從為被收容人員規定各種強制措施和服從義務,轉變為對救助管理機構和人員提出各種義務、做出各種限制。這種權利與義務在救助與受助者之間的轉換,使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成為一部保障公民權利、救助貧弱群體的“良法”。而且新《辦法》的各項條款細則,有相當部分明顯是在參照此前發生的一系列惡性案件中的情節,而有針對性地制訂的。輿論、公議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法規制訂,但已經在其過程和結果中得到體現,也可視作中國法制建設中的進步。

    不過,有了“良法”,也只是有了解決問題的基礎,真正減少乃至杜絕類似孫志剛案或湖南漣源市收容遣送站那樣的事件發生,還有一系列問題需要解決。譬如救助管理費用一律由財政列支,嚴禁向受助者收費的規定,固然為消除向受助者進行勒索的現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具體的費用如何解決,對各級地方政府來説恐怕也是現實的問題。那些曾經因為有利可圖而濫用權力、任意擴大強制收容範圍的人,很可能會因為無利可圖而拒絕應該受助的人員。而更關鍵的問題是,取消強制收容而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如何面對所謂“三無人員”。而如果“三無人員”這一概念將不復存在,那麼目前建立在暫住證制度、務工證制度基礎上的流動人員管理辦法和相應的城市管理方式,必將受到挑戰。面對這樣的巨大轉變,我們的城市和它的管理者準備好了嗎?

    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許多問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並沒有給出具體規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最後説: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也許在細則中,可以看到解決問題的思路。(張天蔚)

    

     北京青年報 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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