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日前,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備受爭議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終於廢止,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雖然新“辦法”尚在討論之中,具體條款尚未披露,但從“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其指導原則的根本區別,已經大致可以感受得到。

    從強制性、懲戒性的收容遣送,到救助、服務性的救助管理,體現的是指導思想的根本不同,是對公民人身權利認識的根本不同。即使在已經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和與之配套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實施細則》中,也對收容站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了比較細緻的規定。但是,由於立法目的著眼于強制懲戒,於是對流浪乞討人員,或更寬泛的“三無人員”所採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為手段的強制收容,就成了“有法可依”的執法行為。在《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中,不但明確規定了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強制收容,而且對其在被收容過程中必須服從的紀律、必須遵守的制度,都有嚴格細緻的規定,而對於其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卻鮮有涉及。不難想像,當這樣一部法規成為個別惡徒的工具,而將其指向本來就處於弱勢地位的民工、乞丐時,可能會發生什麼事情。近日被媒體廣泛報道的湖南漣源市收容遣送站勾結有關部門違法收容打工農民牟取暴利事件中,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員的行為,已經與綁票勒索幾無區別。而這種行為以“執法”的名義而為,其所依之法,確實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

    新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雖然尚未公佈,但既然是以新法替代舊法,則在遵守憲法原則,尊重公民權利方面,應該有實質性的變化。一個基本原則應該是,對於每個守法公民,不管其具體的身份是民工、無業人員,還是忘記帶證件的“大學畢業生”,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強制剝奪其包括人身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換句話説,除了個別因智力障礙或精神疾患而失去民事能力的人員外,對任何人的“救助”和“管理”,都必須建立在被救助者自願的基礎上,而不得以強制手段實施。如果這一條原則不能守住,則救助、管理就又可能演變成實質上的強制懲戒,並且給新的違法行為留下空子。

    管理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對自由流動人口的管理就更是如此,絕非如寫一篇文章這般簡單。但是,日益複雜的管理問題是對管理者的考驗,絕不能將這一難題向被管理者轉嫁,更不能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方式轉嫁。在現代法制社會中,這是一切立法、執法行為的底線。(張天蔚)

    

    北京青年報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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