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公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應勸導不準拘禁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20日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公佈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辦法》共18條,包括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原則、救助站設立和管理、為求助人員提供的救助內容、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行為,以及違反者責任追究等,標誌著我國對在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

    《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1號)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81號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專家對比城市救助與收容辦法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昨天全文發佈,民政部專家組成員、社會福利專家、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將此辦法與1982年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以下簡稱《收容遣送辦法》)做了認真對比,他用“耳目一新、充滿人文關懷”來形容剛剛發佈的《救助管理辦法》。

    夏學鑾説,1982年的《收容遣送辦法》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在實際操作中,“救濟、教育、安置”的目的並未達到,收容遣送單純成為了城市管理控制的手段。而《救助管理辦法》的第一條提出“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明確點出了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的福利性質。

    -救助站是臨時庇護之所和危險緩衝地帶

    “救助站”是《救助管理辦法》中出現的新名詞。夏學鑾教授表示,救助站的性質應該是流浪乞討人員的暫時庇護之所與危險緩衝地帶,因此辦法中提出它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受助人員在救助站停留的時間是有限的,他們離開救助站的標準應該是“心理穩定、情緒恢復”,並且身體達到一定的健康標準。與國外的“濟貧院”、“貧困院”等不同,救助站並不為受助者提供就業機會,“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産勞動”。為“救助站”提供運作保證的是“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條款,這樣就能有效避免曾經出現的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者敲詐、勒索、侵吞財物的情況。

    -“八不準”樹立救助站嶄新形象

    兩個辦法對比給人印象最深的不同之處在於《收容遣送辦法》用大量篇幅提出的是被收容人員應該遵守的種種規定,而《救助管理辦法》則側重於受助人員的權益保護。夏學鑾教授説,《救助管理辦法》中針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特別是女性受助者細緻入微的關照以及對受助者人身、財産等合法權益的保障,充分體現了鮮明的人性關懷和法制意識。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救助管理辦法》詳盡地規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員的職責及“八不準”職業規範,非常有助於他們樹立人文關懷和福利關懷的嶄新形象。

    -具體措施保證操作

    夏學鑾教授還表示,《救助管理辦法》可操作性很強:《收容遣送辦法》中規定被收容者將被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而《救助管理辦法》中則提出“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這一規定就是在承認當前社會流動現實、戶籍制度逐漸鬆動的前提下作出的;《救助管理辦法》還確立了民政、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聯合辦公的方式以及縣級以上的全國性救助網路,並“鼓勵、支援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這些都是流浪乞討人員能夠隨時隨地得到救助的有力保證。

    -救助站應吸收專業人才

    “實施新辦法的過程中還會碰到許多具體問題。例如如果救助站由原來的收容遣送站改造而來,人員的培訓就成為當務之急,避免出現‘換湯不換藥’的情況。”夏學鑾建議,為了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避免孫志剛悲劇再次發生,未來的救助站應該廣泛吸收衛生、心理以及社會工作的專業人士。此外,從長久來看,為了便於普通居民積極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網路應該逐步深入社區,達到一定的密度。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鼓勵、支援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説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産勞動。

    第十一條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産、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幹私活;不準調戲婦女。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連結:《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第一條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下列人員,予以收容、遣送:(一)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的;(三)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

    第三條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在大城市、中等城市、開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討人員多的地方,設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條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了解被收容人員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安排好他們的生活;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六條被收容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服從收容、遣送;(二)如實講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三)遵守國家法律;(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應當及時遣送,不得無故延長留站時間。

    第八條省、市、自治區之間的遣送工作,採取對口接收的原則,由對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統一接收、轉送。

    第九條被收容人員的安置工作,由其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對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社隊、街道妥善安置,認真解決他們的生産、生活困難;對無家可歸的被收容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安置;對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員,戶口已經登出的,公安部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條收容遣送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嚴禁違法亂紀。

    第十一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佈)

    

    《北京青年報》 2003年06月23日


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辦法將施行
湖南:三證不全人員沒有流浪乞討行為不得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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