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學鑾:從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改變了什麼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草案)》。會議決定,該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同時廢止1982年5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社會福利和城市管理專家夏學鑾。

    問:我國收容遣送制度的背景是什麼?目前暴露出哪些弊端?

    答:我國的收容遣送制度,本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産物,最初是用來對涌入城市的無業人員和災民進行收容救濟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措施,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國務院《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的出臺,收容對象被擴大到“三無人員”(“三無”即“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定收入”)。

    從經濟發展來説,現行的收容遣送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計劃經濟不允許勞動力資源和生産資料的流動,福利救濟由當地自行解決,而市場經濟需要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現代化過程中城市化不可避免。從法律方面來説,在收容遣送過程中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已經産生了侵犯被收容人員人身權、隱私權的情況,孫志剛案就是一例。

    問:從“收容遣送”到“救助”的意義在哪?

    答:“收容遣送制度”到後來已經逐步演變成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強制性措施。從“收容遣送”到“救助”則標誌著從強制性措施到社會福利的轉變。社會福利分為制度福利和選擇福利,制度福利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的普遍福利;選擇福利又叫剩餘福利,是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福利,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力量的表現,也是政府負責任的表現。政府有責任救助在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失意者和失敗者。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就屬於剩餘福利。

    問:城市生活無著人員可以享受政府救助,是否會造成大批農村人口衝擊城市,或者助長懶惰的習氣?

    答:當然,要享受這種救助福利,還需要滿足年齡、文化、身體等多方面的條件。剩餘福利是一種指向弱者的福利,享受這種福利是以一定的人格尊嚴貶損為代價的。目前我國絕大部分農村人口自尊自強,能夠自食其力,除非發生大的自然災難,他們不會專門為了享受這種“剩餘福利”涌向城市。

    問:從新辦法名稱來看,實施對象“流浪乞討人員”前面加上了“生活無著”的限制,這一提法在實際操作中有何作用?

    答:目前很多被收容遣送的人員嚴格意義上並不屬於“流浪乞討人員”,他們只是處於流動過程中的過渡期,因為沒有“暫住證”而被“收容遣送”。新辦法加上“生活無著”的限制,對實施救助對象的界定更加科學和明確。(馬寧)

    

     北京青年報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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