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彩虹:重新審視和調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管理

    2002年末,按四級分類標準,我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比上年下降4.5個百分點,為19.8%,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下降3.95%個百分點,為21.4%。按五級分類標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比上年下降4.92個百分點,為26.1%。

    我國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雖然下降較快,但仍然是超高水準的。以一般國際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標準來衡量,先進的商業銀行大多在3%以下,中等的也在5%或7%以下,在中等不良貸款率水準之上的商業銀行,通常就有破産倒閉或需要重組的風險。但是,中國的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簡單地按照資本金與不良貸款額的比較,雖然有“資不抵債”的風險憂慮,卻仍然平穩正常地運轉著。我們不能不問:公佈的不良貸款率是客觀、真實、合理的麼?

    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額和比率的分類方法,與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經濟運作環境要求、信貸制度設計和運作嚴重不相匹配,它們並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銀行貸款的風險和品質狀況。簡單説,我國公佈出來的銀行不良貸款額及比率,並不客觀、真實,也不合理。

    我國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良貸款率被“人為”拔高

    我國商業銀行自1988年以來,貸款分類一直使用“一逾兩呆”的“四級分類標準”,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四類,後三類為不良貸款。從2000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的要求,開始推行國際銀行業普遍採用的貸款“五級分類標準”,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個類別,其中次級、可疑和損失為不良貸款。從各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的實踐來看,按照“五級分類標準”得出的不良貸款率則通常要高出“四級分類標準”4至5個百分點,前面談到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的差額是比較合理的(差額為4.7個百分點)。

    粗略比較兩種分類標準,“五級分類”由於為世界銀行業普遍認同,而且能較好地反映貸款本息回收的風險結構,具有比較優勢。但是,貸款的分類標準,總是應當與一個國家經濟運作的現實環境要求或條件相聯繫,與這種環境下特定的貸款制度相聯繫來確定。當結合我國現實經濟運作環境要求以及現行的貸款制度來看如此兩種貸款分類標準時,我們發現,它們都與經濟運作環境的現實要求,以及現行的貸款制度有著嚴重不契合的地方。

    首先,不良貸款分類與經濟生活中對貸款期限的實際要求、貸款期限的制度規定之間嚴重不相匹配。《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長期貸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實際操作中大多在8年之內),加上可以展期的3年,制度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為13年。雖然《貸款通則》另有規定,貸款期限超過10年的可以向中央銀行備案來延長,實際操作中由於程式過於複雜等原因,10年以上期限的貸款很少。然而,對於一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的經濟體系來説,我國以往由國家財政進行投資建設的項目或工商企業鋪底流動資金供應,一下子都轉移到了商業銀行貸款上。大量的項目建設,以及相當數量的工商企業流動資金週轉的長期墊支,其資金運轉的合理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些固定資産項目甚至要15年以上才能達到設計的盈利水準,這樣的經濟運作環境顯然是很剛性的。因此,在商業銀行的中長期貸款(3年以上的貸款)中,貸款期限大多不能夠與借款項目實際形成足夠的還本付息的能力期限相匹配,前者總是小于後者。既然在相對較短的貸款期限內,借款項目無法形成足夠的還本付息能力,不論按照什麼分類標準進行貸款分類,不良貸款的形成就是一個“鐵定”的東西了。

    其次,不良貸款分類與現行貸款種類之間嚴重不相匹配。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種類雖然通過制度變革創新有了一些增加,但總的説來還是不多,傳統的固定資産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仍然是主要的貸款品種,這些不多的品種之間大多不存在可以轉化的通道,不能夠保證借款人贏得正常的貸款還本付息的經營時間,貸款的風險或貸款的品質也就不能通過貸款品種之間的轉化真實地反映出來,不論按何種不良貸款分類標準得到的不良貸款,很大程度上都是失實的。

    舉例説,銀行提供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固定資産類貸款,建設期如果為三年,商業銀行通常會提供五年期之內的貸款。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在五年之內償還全部本息。實際上,借款人只能從第四年固定資産使用開始,用折舊和運營收益償還。一般而言,這樣的貸款償還是有問題的,因為産生折舊和收益的時間僅僅為兩年,借款人很難在這樣的時間段裏形成全額的還本付息能力,銀行的貸款當然非常容易進入到不良貸款類別之中來。國外商業銀行的做法通常是,建設期結束之後,建築物或構築物作為形成的資産,由借款人用作抵押物向銀行獲得按揭貸款種類(一般在10年以上),貸款銀行則將原來的建築物類固定資産貸款種類,轉化為新的按揭貸款種類,使得借款人有足夠的時間來創造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僅有個人住房開發類貸款品種,可以通過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品種來進行轉化,能夠真實在反映貸款的風險和品質情況)。由於工商企業類的這種固定資産貸款沒有可以轉化為其他品種貸款的途徑,在規定的很短時間內償還貸款非常困難,這就人為地“計算出來”一塊銀行的“不良貸款”了。

    第三,不良貸款分類與我國不存在貸款債權轉移的二級市場之間嚴重不相匹配。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是“貸到地頭死”的方式——某家銀行提供貸款之後,只能等待借款人的還本付息,不能通過貸款債權轉移的二級市場,轉移債權債務關係到另外的金融機構來收回貸款本息;一旦借款人出現某種資金週轉的困難,不能按合同要求還款,即使借款人並無多大經營困難,未來經營效益也肯定走好,卻因為沒有新的債權人提供資金來源,按照時下的貸款分類方法,也會産生或“計算出”這家銀行的不良貸款來。

    由於期限不匹配、貸款品種不能互相轉化和沒有貸款債權轉移二級市場,當這種“人為造成”的不良貸款問題突出時,我國商業銀行採取過所謂“借新還舊”或又稱“轉貸”的替補方式,在一家銀行內部自身加長貸款期限來延續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銀行通過再借出一筆同等數額的貸款,償還舊貸款以保證借款人的正常經營資金需要,培植借款人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借新還舊”實質上承認了貸款分類與現行經濟環境、貸款制度的不匹配性。應當説,“借新還舊”糾正了部分問題,但由於“借新還舊”受到的種種制度或操作限制,其功效是非常有限的,“人為”形成的銀行不良貸款,仍然是不可忽略的大問題。由此看,目前公佈的我國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數字已被“人為”地誇大了。

    調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管理,確保分類客觀、真實、合理

    我們有兩種解決目前銀行不良貸款分類管理的思路。一種是對不良貸款的兩種分類標準進行綜合改造,提出經濟轉軌時期特殊的“第三種”分類標準;另一種是根據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特點,適應經濟運作環境要求,調整現行的貸款制度,直接採用“五級分類標準”來進行貸款的分類管理。從現實來看,後一種思路更具有可行性。

    首先,對《貸款通則》中關於中長期貸款期限的內容進行修改,延長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特別是長期貸款的期限。建議在原有三種貸款期限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期限檔次,分為“短期(1年之內,含1年)、中期(1-3年)、中長期(3-5年)、長期(5年以上),並原則性地增加長期貸款期限的長度,將“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改為“長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可由商業銀行根據經濟運作現實要求延長至15年”。此外,一筆貸款可以展期的3年期限也過短,可以考慮調整為5年,這樣,一筆長期貸款的實際最長年限可達到20年,可以從制度上基本滿足商業銀行在轉軌時期對最長貸款期限的要求。

    其次,從制度上保證我國許多企業中長期流動資金墊支性貸款的要求。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需要,通常只提供短期(1年之內)或至多中期的貸款(最長到3年),而且展期只能有一次。現實情況是,我國各家商業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份額基本上都佔到貸款量的一半甚至於更大比重,長期墊支性流動資金貸款也佔有相當份額,銀行貸款大多已經突破原有的制度規定,多次“轉貸款”,提供了大大超過中期的流動資金貸款,現行操作與制度要求已經不相吻合。這不僅容易在信貸檢查中讓商業銀行無所適從,也容易人為地“計算出”不良貸款來。可以考慮,對同一借款人提供墊支性流動資金貸款的期限沒有必要去延長(1年期限為短期貸款,1-3年的貸款為中期流動資金貸款),但對於流動資金貸款的展期或“轉貸”的次數放寬,或者乾脆不限定次數,讓商業銀行據借款人的生産、經營資金週轉情況而定。

    再次,鼓勵商業銀行在貸款品種的連接上創新,形成某些貸款品種之間的自然轉換,保證銀行貸款資金的回流道路暢通無阻,實際拉長貸款運轉的期限。這主要是指建築物類的貸款向按揭類貸款的轉換,以及相類似貸款的轉換。從現實情況來看,目前集中在工商業性質的房地産開發類貸款沒有相應的後續貸款品種的連接,寫字樓、商業用房等開發結束後,銀行貸款不能夠通過銀行提供某種抵押貸款以實現資金的正常回流,只能待開發商將房産全額出售後回流,銀行貸款品質在很大程度被人為降到了較低水準。

    最後,加大金融機構之間貸款債權二級市場的建立,通過債權人的變換來形成較長的培植借款人實際還本付息能力的期限。相比于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設而言,這一方面需要做的事情相對複雜得多,涉及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因此,這種市場的建立宜做更多的研究,可以考慮採取我國改革經歷中“先試點,後推行”的方式,也可以採取貸款資産證券化等衍生的方式,漸進式推進這種市場制度的創新。

    根據調整思路推算,我國銀行實際不良貸款率低於公佈數據3-5個百分點

    由於我國商業銀行公開的數據有限,以及所謂“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原因,完全通過各家銀行公佈的數據,並不能很好地根據我們的調整思路,對銀行現在不良貸款的分類重新估算。筆者通過對某國有商業銀行一家較發達地區分行情況的分析,運用“五級分類標準”粗略地推算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2002年的不良貸款率。

    該分行2002年末賬面的貸款餘額中,1年以下的短期貸款佔50.38%,1-3年的中期貸款佔8.06%,3-5年的中長期貸款佔2.58%,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佔38.48%;在5年以上的長期貸款中,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大多在10年以上,佔主要部分,工商企業和基礎設施長期貸款比重很小,不足10%;該行不良貸款率為12.39%。根據上面分析,我國不良貸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缺陷,主要是與經濟運作環境要求,以及貸款制度之間的不匹配造成的,其中貸款實際期限與現實要求期限不匹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因此,我們在綜合該分行多方面數據的情況下,對如此的貸款餘額比重進行合理調整,提高長期貸款的比重到50%,減少短期貸款的比重到42%,再微調中期和中長期貸款比重,形成貸款期限的“調整性”延長。在這樣調整的基礎上,我們選擇調整不良貸款額和不調整不良貸款額兩種方式,重新計算該分行的不良貸款額和比率。

    計算結果表明,按照“五級分類標準”,該分行2002年末經過調整的不良貸款率在10.06%至11.17%之間,比賬面的不良貸款率12.39%要低1-2個多百分點。

    從這種結果簡單推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2002年末“新的”不良貸款率在21.07%-23.17%之間,比官方公佈的26.1%的不良貸款率,降低了3-5個百分點。這個調整出來的不良貸款率當然不準確,但其客觀性和合理性,較公佈的不良貸款率則要“實事求是”得多。這顯然是一個令人興奮不已又不得不震驚的結論,但也是一個普通實在的結論。(作者陳彩虹:中國建設銀行高級經濟師、北京師範大學兼職教授)

    

    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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