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經濟活力主要在中小企業
王榮森

    從中外經濟發展史看,中小企業都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是國民就業的主要渠道,是社會的穩定器,同時也是經濟中最活躍的微觀實體。目前,我國各類中小企業已超過800萬家,佔我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工業産值、實現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佔全國的60%、40%和60%左右,中小企業吸納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人口。然而,很長時間,我們在經濟發展的思路上,強調“抓大放小”政策,重點支援大企業的發展和改革,對中小企業發展採取“放任自流”的政策,任其自生自滅。應當説寬鬆的政策環境使得中小企業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然而進一步發展,卻遭遇了諸多制約因素。某種意義上説,我國經濟發展水準與發達國家相比,最大的差距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不力,內地省份與沿海發達省份相比,差距也在於中小企業沒有得到全面的培育和充分的發展。最近兩年,我國經濟保持穩定增長,地方經濟能保持較快增長也在於中小企業發展問題受到重視,今後無論從國民經濟增長還是地區經濟發展角度,都必須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措施。

    樹立何種中小企業發展觀

    企業規模大小是有邊界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科斯教授的重要貢獻就在於證明了企業為什麼存在及其合理的邊界,他在《企業的性質》論文中,把交易成本概念引入了經濟分析中,假定不同生産者從事某項生産的直接生産成本是相同的,按生産的交易費用等於企業的邊際組織費用的原則,來決定企業規模的邊界,如果市場的邊際交易費用大於企業的邊際組織費用,新增的這項生産活動就應當內化在企業之中,企業的組織規模就應擴大。如果新增生産活動的邊際交易費用小于企業的邊際組織費用,這項生産活動就應當由市場交易來完成,企業的組織規模就應當縮小。科斯指出,企業規模的界限應該定在其運作範圍擴展到企業內部組織附加的交易費用等於通過市場或在其他企業中進行了同樣交易的費用的那一點上。由科斯的觀點可以得出這樣的推論:企業規模由企業自身的組織費用和企業外部的交易費用兩個變數所決定。由於商品和服務的種類繁多,市場競爭類型的不同,更由於企業自身生産要素資源及管理水準的巨大差異,故而在任何一個經濟體系內,大中小企業一定是並存的,並且隨著企業組織費用和市場交易費用的變化而變化,大企業可縮小,小企業可長大。

    大小規模不同的企業,均有各自存在的理由,均有各自的相對競爭優勢,大型企業享有規模經濟,網路化經營,研發力量強的優勢。中小企業則有著靈活敏捷、開放高效、適應性強的優勢。在一個合理的經濟體系中,其微觀經濟實體應當是大中小規模在時間上繼起、空間上並存的企業群,大中小企業規模不停地變動,形成一個經濟生態平衡。

    國有經濟從民生競爭領域退出,意味著國家不會投資興辦這類企業了,更不會直接投資興辦中小企業,我們現在強調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實質上是涉及到我國市場經濟微觀基礎的重構問題,涉及到新企業孕生、原企業健康運營和落伍企業出局的企業生態迴圈問題。企業如何生成對經濟運作和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它影響著經濟體制和國民經濟的運作模式。在以計劃為主行政管理為主的産品經濟模式下産生的企業,缺乏活力和生機,整個國民經濟運作緩慢呆板,而市場經濟模式下生成的企業,經營靈活,市場反映靈敏,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自身具備衍生新企業的能力。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固有屬性,競爭必然導致優勝劣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地有新企業出現,老企業消亡,企業間不停地發生聯合、兼併、重組形成大企業或企業集團,大企業或企業集團也會因市場及資源要素的變化萎縮、退化為中小企業。這都是十分正常的企業生態平衡狀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要從企業生態的視角考慮問題,要營造中小企業的“優生”環境,並讓其能夠健康發展,成長壯大,同時也要營造因市場資源要素的耗竭以及經營管理上患有頑癥的企業能夠“安樂”地壽終正寢。那種對企業因小就保、因小就扶的中小企業發展觀念顯然是不當的,只關心大企業發展的觀點那就更為偏頗了。

    歸結起來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一個涉及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實體的重構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重點在於支援其創立,營造其生産經營的良好環境,為其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援和服務。我們要摒棄將中小企業發展僅限于為大企業拾遺補缺的觀念,摒棄僅僅將發展中小企業視為創造就業機會和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解決社會問題的觀念。要樹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市場經濟體制性需要的觀念,是確立良性企業生態平衡的觀念。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能夠緩衝國民經濟整體風險,增加對經濟週期性衰退的抗震能力,是整個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地方政府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中央政府從1998年開始,給予中小企業發展極大的關注,該年年初,央行要求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同年7月國家經貿委設立了中小企業司,10月,國務院組建相關部門參加的“推動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小組”。2000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2002年6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28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將從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標誌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開始走上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

    在這一宏觀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應如何應對,是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遺憾的是,長期形成自覺或不自覺地偏好于國有大企業的經濟政策,沒有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發展問題。當前,地方政府應當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遵照中央要求,儘快制定相應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儘快清理與該法相抵觸的地方法規,掃除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阻礙,採取得力而有效的措施,全面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首先,地方政府應制定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在地方財政高設置中小企業科目,安排專項扶持資金,並以此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重點支援中小企業創立、擔保、技術創新、協作與發展以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在可能的情況下,對中小企業發展制定地方稅種的優惠措施。

    其次,地方政府應抓緊制定與《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規和政策,改變過去計劃經濟時期運動式做法和政府包辦的做法,而是將重點放在培育廣大中小企業自我創業、自我生存,自我發展的能力上,對現有的不同所有制中小企業,採取一視同仁態度,積極規範地採取出售、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推進改革。

    第三、確立扶持範圍和扶持方式。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支援範圍應是産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能發揮地方産業優勢的中小企業,對於污染環境、能源消耗高、品質低劣的中小企業不僅不支援,而且要採取得力措施予以關停並轉,對於佈局不合理,低水準重復建設的中小企業要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在扶持方式上,政府要以社會公共管理者身份,以地方立法、地方財稅金融等方式予以扶持。應發展包括風險投資,發行股票,爭取未來在創業板上市在內的企業融資體系,健全包括地方性政策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中小金融機構在內的間接融資體系,完善包括信用擔保、互助擔保、商業擔保在內的信用擔保體系,制定實現信用資訊公開化為主要內容的信用制度。

    第四、地方政府應努力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地方政府應努力推動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項目,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援,可考慮建立生産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資訊、技術諮詢和技術轉讓服務,為中小企業産品研發提供服務平臺。我國近年來推出的“星火計劃”“火炬計劃”等科技支援計劃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均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作者單位:中國科技大學)

    經濟參考報 2003-1-29


入世以來中國對中小企業政策的調整 
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政策
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在於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出臺
解放日報:中小企業如何做強
王光英強調重視發揮中小企業作用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