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政策

    (節選)

    1.關於中小企業政策

    2002年6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標誌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開始走上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必將對我國各種所有制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産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改革開放尤其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長期以來,由於中小企業在發展中缺乏專門的法律保障和扶持,也遇到了許多障礙和問題,主要有融資困難、技術設備落後、資訊不暢等。這些問題嚴重地制約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影響了其潛力的充分發揮。為了使中小企業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我國政府出臺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它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立法宗旨,確立了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並將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中小企業促進法》共分為總則、資金支援、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附則等七章,它從以上各個方面詳細描述了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1)資金支援

    我國政府為了支援中小企業的發展,在資金支援方面做了大量詳細的規定,具體的支援措施主要有:——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創業輔導和服務;支援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支援技術創新;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支援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資訊諮詢等項工作;支援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援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産等。——中央財政預算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該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援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援力度,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援,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各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援,努力改進金融服務,轉變服務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品質。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應當改善信貸管理,擴展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産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範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資訊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資訊查詢、交流和共用的社會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2)創業扶持

    除了資金支援之外,政府還從如稅收政策、簡化登記手續、減少亂收費等方面支援人們創立新的中小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相應的資訊和諮詢服務,在城鄉建設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支援創辦中小企業。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國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創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業産權或者非專利技術等投資參與創辦中小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為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資訊服務。尤其是對於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的,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援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還要在一定期限內減徵、免征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3)技術創新

    國家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要,開發新産品,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産工藝和設備,提高産品品質,實現技術進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援,推進建立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建立生産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資訊、技術諮詢和技術轉讓服務,為中小企業産品研製、技術開發提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企業技術、産品升級;鼓勵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産業化,積極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産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還可以享受到貸款貼息政策。

    (4)市場開拓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開拓更廣闊的市場,《中小企業促進法》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其中國家鼓勵和支援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産、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係,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引導、推動並規範中小企業通過合併、收購等方式,進行資産重組,優化資源配置;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幫助,促進中小企業産品出口,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開展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支援中小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國家制定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舉辦中小企業産品展覽展銷和資訊諮詢活動。

    (5)社會服務

    政府根據實際需要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電腦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聯繫和引導各類社會仲介機構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會開放的資訊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國家還鼓勵各類社會仲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資訊諮詢、市場行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産權交易、技術支援、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服務,鼓勵有關機構、大專院校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産技術等方面的人員,提高中小企業行銷、管理和技術水準;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服務;中小企業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2、我國對外資的政策

    (1)産業政策

    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使外商投資方向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並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産業政策要求,我國分別於2002年2月11日和3月21日頒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以法規形式將吸收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公布於眾,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

    這個規定和目錄將産業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4大類。其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有: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産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産國內生産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産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産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有: 技術水準落後的;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國家逐步開放的産業的;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被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産産品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餘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沒有列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

     此外,《規定》中還對某些特別情況做了詳細的規定。如對於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經營的,經批准,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對産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視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産品出口銷售額佔其産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對於確能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允許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可以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惠政策。

    (2)地區政策

    在繼續發揮東部地區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優勢,支援東部地區積極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産業和出口型産業的同時,還要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外資投向中西部地區。雖然我國吸引外資的數量在逐年增加,但是從地區分佈來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是外資最為集中的地帶,而在中、西部則相對較少。

    

    目前我國鼓勵外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的政策主要有:——中西部地區可選擇確有優勢的産業和項目,經國家批准後,享受《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政策,對限制類和限定外商股權比例項目的設立條件和市場開放度,可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適當增加對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的國內配套資金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主要用於該地區的重大基礎設施,環保建設項目;——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東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的項目,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相應待遇;——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允許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省會或首府城市選擇一個已建成的開發區,申辦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將優先安排一批農業、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環保項目在中西部地區吸引外資,並加大對項目配套資金及相關措施的支援。

     (3)稅收政策

    長期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低稅收政策,並對國家鼓勵投資的行業、地區實行稅收優惠。目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胞)的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流轉環節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市房地産稅等。

      ——所得稅

     第一、所得稅稅率:對外商投資企業所得按33%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對在經濟特區、國家高新技術産業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在沿海開放地帶和各省的省會城市設立的企業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減免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5年的減免稅期滿後,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設立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可享受二年免稅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待遇;對出口型企業,除享受上述兩免三減所得稅優惠外,只要企業年出口額佔企業總銷售額的70%以上,則均可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範圍,可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流轉環節稅

    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與國內企業統一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對外國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

    ——進口環節稅

    第一、關稅稅率:中國政府自91年起8次降低進口關稅稅率。目前平均關稅稅率已降至16.5%。

    第二、進口設備免稅:目前對國家鼓勵和支援發展的外商投資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鼓勵外商投資的其他優惠措施

    為了擴大吸收外資,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準,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1999年8月,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等部門就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制定了有關政策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1)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屬於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征進口稅收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産高新技術産品,其採購的國産設備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免征營業稅;凡屬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執行。

      ——為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選擇執行"不徵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只能選擇一次)。

      (2)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金融支援力度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幣貸款應符合産業政策,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産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購匯。

     ——設立專項産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貸款。

     ——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産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3)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對《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進行調整。為適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吸引外資的需要,應適當減少《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

     ——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收到備案報告後,如有不同意見要在一個月內予以答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進度。

     ——進一步完善對經常項目下售匯真實性審核的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縮短審核時間;對因特殊情況無法使用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核查而需以函調方式核查的,應提高核查速度。外商投資企業可憑企業設立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批准文件辦理其技術引進項下的售付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可在限額內將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按屬地管理原則,下放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的審批許可權,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備案登記制度。

     ——逐步縮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強制性價值鑒定範圍、改進鑒定辦法,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不再進行強制性價值鑒定。規範海關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加快通關速度。堅決制止對外投資企業的亂收費、亂檢查和各種攤派。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儘快調整不利於吸引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李紅升 武鋒 欒婕)

    中國網 20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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