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領導者不宜隨便發表個人觀點  
劉以賓

    針對《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不支援“知假買假”的消息公佈後引起的強烈社會反響,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京生7月20日明確表示:《消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從立法程式來説,地方機構無權對法律中的“消費者”內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釋,此觀點只是上海消協一位負責人的個人觀點。那麼,這場自某負責人個人觀點始、至某負責人的個人“表示”終的爭論,究竟折射出了怎樣的社會現實並給了我們怎樣的啟示呢?

    常有人説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也就是説人們的行為規範、調節利益關係和其他各種關係的主要依據是法律。而法律又是怎樣産生的呢?按説,法律既然是針對所有人的,那麼從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會公平的意義出發,任何一項法律、規章都應“機會均等”地體現所有人的意志和要求,起碼是該項法律覆蓋範圍所有人的意願。但這僅僅是一種假想的理想狀態,現實操作中幾乎無法做到。假如説如今許多法律規章的醞釀、出臺在許多情況下體現著官員的意志,而在泛指的“官員”這一抽象概念中,主要又體現著“負責人”的觀點和意志,那麼一來,“負責人”肩上的擔子就顯得十分沉重了!

    單從就“知假買假”發表個人觀點並通過現代傳媒公之於全國一事,上海市消協這位負責人或多或少是應該接受一點教訓的:看來,領導者或政府官員不是專家、學者,是不宜隨意發表個人觀點並公之於眾的。因為在百姓心目中,官員的一舉一動往往和法律相聯繫、和紅頭文件相聯繫、和公共權力的使用相聯繫。同時,官員的個人觀點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全社會判別事物的標準,因為,任何法律、規章都必須建立在倫理道德和社會公理的基礎之上。起碼在目前,當一項政府資訊與公眾見面時,人們一時還難以分清哪是官員的個人觀點、哪是集體決策、哪是即將出臺的法律規章或紅頭文件。

    誠然,領導者或政府官員也是公民一分子,也應該有發表個人觀點的“言論自由”,甚至在某些特定場合,官員也可以像專家、學者那樣對某一學術問題發表鮮明、尖銳的個人見解。但領導者或政府官員的社會角色畢竟比較特殊,這種特殊和中國的社會轉型期有關,和某些“中國特色”有關,故領導者或政府官員在欲發表個人觀點時,更多地要顧及特殊的社會影響力。《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我國著名民法專家何山近日在接受有關媒體採訪時表示:“個人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就“知假買假”這一特定問題,上海消協那位負責人的個人觀點確實有些“經不起推敲”,但為何不認真“推敲”一下(例如推敲一下説話的立場、説話的責任、説話的影響)之後再説話呢?

    南方都市報 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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