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護知假買假”是不是倒退?  
劉元

    本報記者發現,在備受爭議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並沒有“不保護知假買假”的條款。可有關人士對它的解釋,卻得出了知假買假不應受《消法》保護的結論 。

    ■王海:嚴格意義的知假買假根本不存在

    ■何山:上海方面的個人觀點經不起推敲

    正在徵求意見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近來被媒體炒得沸沸颺颺。

    炒作焦點是:“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行為,因而原則上不予立法保護。”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而以打假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則不屬於消費者行為,因而不受立法支援。

       然而,記者將此條例草案從頭至尾瀏覽了一番,並未發現有以上條款。顯然,被炒作的是有關部門的個人觀點,和條例草案的具體條款是兩碼事。“知假買假”是否屬於消費者行為,實際上是老生常談的話題。7年前,當王海在北京依法購假索賠時,一些商家拒絕賠償他的理由就是知假買假。

     今日舊話重提,如今已是大海商務顧問公司執行董事的王海説:“對於消費者來説,無論對商品了解多少,在商品沒有拿出櫃檯進行檢驗或鑒定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真正知假的。客觀上,根本就不可能出現嚴格意義的知假買假。”

    據媒體報道,上海市消協秘書長趙皎黎認為,只要出現以下3種現象之一的購買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是打假行為:一是購買達到一定數量,又沒有確實理由證明直接用於消費行為;二是出現重復購買行為;三是知情者購買行為。市民的這種打假行為可以用《民法通則》、《産品品質法》進行調整,但不能用《消法》調整。“看了以上的報道,我不禁大吃一驚,什麼時候國家法律規定過消費者買得多就必須證明自己直接用於消費行為了?”王海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比如不允許買毒品),消費者有權決定自己購買多少商品、購買多少次商品,這都是消費者的權利,不受任何人限制。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否認消費者的這項權利。”

    王海認為,趙皎黎的觀點是一種倒退。《消法》第49條出臺的背景,就是運用利益驅動機制調動普通消費者積極主動地同欺詐行為做鬥爭。這是類似于公安機關“懸賞緝兇”的做法,是一種“懸賞打假”的嘗試,是支援買假。

    他説,實踐也的確證明,消費者通過購假索賠和“知假買假”式的打假,增加了賣假者的風險成本,使得賣假者有更多顧慮,對減少欺詐有好處,是懲罰不法經營者的一種有效手段。

    當記者問及《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我國著名民法專家何山對上述爭論的看法時,他坦言,從上海的條例草案中看不出“不支援知假買假”意思;從媒體上的爭論中看,“不支援知假買假”,只是有關部門個人觀點,個人觀點經不起推敲。

    何山説,消費者購假索賠對社會有好處,應當支援鼓勵。應當做有利於消費者、不利於制假售假者的解釋,不應當做有利於制假售假者而不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中國的法律應在《消法》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不論什麼人買了假貨,都可以要求加倍賠償。用懲罰性賠償的武器,狠狠地制裁製假售假者。《消法》第49條立法目的之一,就是懲罰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同時鼓勵、動員一批消費者運用利益機制,積極主動參與打假,打一場消滅假冒商品的人民戰爭。此前,浙江省人大通過的《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辦法》中,已經明確了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購買數量過多為由免責”。“浙江這一條訂得好,有所突破。”何山説。

    何山説,上海的條例草案對消費者的定義,和《消法》基本一致。消費者為生活需要消費,包括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消費者購假索賠,對於打擊假冒商品有好處,自己也掙了錢,這是一種精神享受,就像看世界盃見人踢進球一樣高興。

    知假買假的人,當然屬於消費者。《消法》講的消費者範圍非常廣泛,除了購買商品用於投入再生産的不是消費者,其他的都是。從這方面看,上海的條例草案並未把購假索賠的人排除在法律保護的消費者之外。

    何山還認為,上海條例草案第36條提出,召回有嚴重缺陷商品,非常好。召回制度是國際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先進制度,中國的法律也應借鑒。上海的條例草案如能通過的話,為中國召回制度的立法開了個好頭。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劉俊海博士也對上海的條例草案給予了高度評價。

    但他對媒體刊登的有關人士的個人觀點和對條例草案的解釋發表了看法:

    解釋條例時,一定要尊重《消法》的立法原意。《消法》第二條講的“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是為了和生産需要、經營需要劃清界限。至於有些聰明的、維權意識較強的消費者,在懷疑商家出售的商品有假,甚至明知商家售假的情況下而購買商品,屬於《消法》所保護消費者的範疇;

    除非商家能夠舉證消費者購物動機是用於生産需要(按照《消法》,農民購買生産資料用於生産需要也受保護),或能證明消費者將其所購商品轉售他人以營利。至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是多是少,是否重復購買,是疑假買假還是知假買假,都不應當成為將消費者排除于《消法》保護之外的理由。

    劉俊海強調,法院、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乃至相關執法部門,在把握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概念時,應當尊重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和對所購商品任意支配的權利。

    消費者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可以無限量地購買法律上允許的各類商品和服務。以購物多寡來判斷購物者是否消費者,不僅僅違反《消法》立法原意,也侵害了消費者的買賣自由和其他合同自由,更不利於消費需求的巨大增長,最終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持續平穩增長。

    有媒體報道,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處副處長吳勤民説,“知假買假的消費者不是為了真正的消費目的,從打假的需要看可以,但從真正立法目的的實現看,還是有一定的差距”。

    針對上述説法,劉俊海表示,消費者的打假行為與《消法》立法宗旨乃至指導思想是非常一致的,二者並不是你死我活的關係。兩者都要追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都追求誠實商家利益的維護以及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打假治劣是《消法》頒布以來一直在努力追求的目標,現在最終目標尚未徹底實現,尤其要滿腔熱情地支援和保護民間打假行為,為我國社會主義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秩序的根本好轉發揮積極作用。

    據悉,上海市公開徵求市民意見的條例草案在媒體公佈後,引起上海市民譁然。市人大常委會將於近期召開立法聽證會,進一步直接聽取市民意見。至於最終出臺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究竟什麼樣,人們正拭目以待。

    中國青年報 20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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