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幕後干預 司法豈能公正

    編者按: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成績斐然。然而,本文披露的事實告訴我們,要把我國建成法制國家,除制定完善的法律體系外,還應有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及相應的執法環境。

    雲南淩亞公路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淩亞公司)給本報來信,反映他們訴雲南省交通廳及其組建的玉(溪)元(江)公路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的經濟糾紛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雲南省高院)受理後,由於行政干預,審理近10個月,最後作出了支援被告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25日對此判決下達的裁定認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此,記者不久前赴當地作了一番調查。

    (一)

    淩亞公司訴省交通廳、指揮部在他們中標的玉元公路施工中,未按期提供施工用地、未及時解決路基填、棄土場、無理推遲一年轉入下道工序等6個問題,雲南省高院于去年7月14日作出判決。記者在調查中感到,雲南省高院在此案判決中存在一些明顯錯誤。下面僅舉三例:

    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不窩工,在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前,指揮部就應該辦妥工程用地的一切手續並通知淩亞公司使用。淩亞公司施工段的監理工程師是1997年1月6日發出開工通知的,當時指揮部根本沒有辦妥工程用地的徵用手續。對於這一嚴重違約事件,雲南省高院判決時,竟完全確認了被告方的質證,以淩亞公司未提交永久性佔地計劃為由,不支援淩亞公司的訴訟請求。這一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説得明白,向施工單位交付施工用地,是監理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前提條件;永久性佔地計劃,是淩亞公司報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工程師轉報指揮部的“備查”文件。雲南省高院審理這起案件時竟把“備查”件當作“先決”件。

    淩亞公司施工的大明槽地段,由於原設計有問題造成塌方。雲南省高院也認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但該院同時又認為,由於淩亞公司未按合同規定,在事項發生的21天內通知監理工程師並報指揮部索賠,請求便不予支援。記者查閱該合同時發現,雲南省高院引用的條文中還有這樣的內容:淩亞公司即使沒有遵守合同有關索賠的各項規定,仍可得到監理工程師、仲裁機關或法院核實款額的賠償。也就是説,雲南省高院關於這一問題判決的依據,不是合同條文的全部內容。

    1998年11月,淩亞公司完成了承包工程的路基施工,並經分指揮部驗收總評分為99分,按有關規定應及時轉入下道工序。實際上,淩亞公司施工段轉入下道工序,整整推遲了一年,造成淩亞公司人員設備閒置、已完工的基礎工程被雨水嚴重損壞。雲南省高院的判決駁回了淩亞公司的請求,確認了被告的辯解。被告説淩亞公司上報資料有問題。可是仔細查閱便發現,1998年11月指揮部不批准的和1999年12月指揮部批准的兩份淩亞公司的上報資料一模一樣,由此不難看出,被告方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交通部的文件規定:工程品質,各部分工程全部合格,其加權平均分75分為合格。淩亞公司檢驗總分為99分,等級已達優良。雲南省高院竟以交通部文件中的判定工程品質滿分的分數為達標分,判決淩亞公司施工的工程品質未達到標準,支援被告不批准他們按時轉入下道工序。

    (二)

    該案原審判決為什麼錯得如此“離譜”?我們在昆明時曾多次與雲南省高院聯繫,令人不解的是,雲南省高院有關人員就是拒絕與記者接觸。其間,記者在調查中得知以下兩條資訊,有助於人們了解問題的癥結所在:

    其一,淩亞公司1999年9月19日向雲南省高院遞交起訴書後,10月10日交了受理費,11月17日、23日、26日雙方三次交換了證據,26日主審法官通知,12月2日第四次交換證據,12月7日開庭。就在該案雙方即將對簿公堂之際,12月2日,雲南省高院突然口頭通知淩亞公司,案件移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雲南省高院的這一令人費解的舉動(後來被制止了),是被告方通過雲南省政府原主要負責人施加影響的結果。據反映,在一次聚會時,玉溪市中院的一位負責人向被告方承諾,這起官司若在玉溪市中院打,他們保證被告贏。於是,被告方加緊活動,便出現了上述反常現象。

    其二,雲南省政府那位原主要負責人偏袒被告方;淩亞公司在玉元公路工程中屢受刁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律的天平不斷向被告方傾斜。所有這些,在昆明,許多人心知肚明。去年初,曾有人想通過某種渠道向中央反映情況,又是雲南省政府那位原主要負責人出面,把事情阻攔下來。

     (三)

    記者這次在昆明採訪時感到,導致這起經濟糾紛的原因,是雲南省有些幹部不能正確對待民營企業。比如,據反映,淩亞公司在玉元公路工程中標後,便有人抱怨,不該在國有企業吃不上飯的時候,讓民營企業中標;有的人出面做工作,讓淩亞公司把中標的工程讓給國有企業;有的人甚至發誓,只要他有權,再也不讓淩亞公司參與公路建設。再如,在這條重要交通幹道———玉元公路工程中,明明淩亞公司施工的品質上乘,可記者這次調查時提及此事,省交通廳主要負責人竟不顧事實,一味指責淩亞公司如何不行。

    在淩亞公司院內,記者看到這樣的怪現象:許多該公司的車輛,涂掉了本公司的名字,噴上其他單位的名字。問其原因,淩亞公司的員工説,這是被告封殺他們公司的一個辦法。他們介紹説,在雲南省,公路建設的設備屬淩亞公司最全、最先進。被告方在發包工程時,便要承包者承諾,施工中不得租用淩亞公司的設備。但是施工企業又必須租用,雙方只好協商將被租用的淩亞公司的設備,噴上別的單位的名字。

    被告方的封殺和雲南省高院的判決,給淩亞公司造成1億多元的損失!在被告施壓和行政干預下,淩亞公司近年來未接到任何業務,已處於癱瘓狀態。昆明的一些人向記者提出,若問題不能儘快公正解決,雲南省這個民營企業百強之一的淩亞公司,只能破産關門。

    日前,記者從淩亞公司委託代理人那裏了解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下達後,雲南省高院十分重視,迅速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

    《人民日報》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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