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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設廳出臺規定追究行政誤事責任

李興文 王紀洪

    江西省建設廳近日出臺機關行政誤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系統內工作人員因工作推諉、失職、錯辦等造成損失的行政誤事行為進行追究責任。

    行政誤事行為包括:應核發證書而不予或拖延核發,不應核發而核發的;應審批而不審批或拖延審批,不應審批而審批的;對招投標監管不力或洩露標底,導致招標結果有失公正的;因計劃財務管理失誤,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擅自出具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證明的;應立案、處罰而不立案、處罰,或不應立案、處罰而立案、處罰的;根據工作職責,應如期完成但未完成且造成後果等。

    針對行政誤事的後果和性質,江西省建設廳將對有關工作人員予以警告、記過、調離、開除等處分,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涉及行政賠償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為加大行政誤事責任追究制的工作力度,江西省建設廳向社會公開承諾,遇有群眾舉報或投訴,將在7天內予以核實處理。

    《人民日報 . 華東新聞》 2001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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