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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會被我國接受嗎

    遼寧一家地方檢察院前不久推出的一項“允許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保持沉默”的措施,在全國掀起了軒然大波。很多人為此寫文章肯定該檢察院的做法,還有學者也參與討論,認為中國應當借此契機引入“沉默權”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一時間,沉默話題讓各媒體紛紛不甘沉默。

    説到“沉默權”,我們不得不先提一下“米蘭達規則”。它就是我們所熟悉的美國電視連續劇《神探亨特》中經常被亨特背誦的那句臺詞:“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説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在審判中用做不利於你的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政府可以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所謂“米蘭達規則”,其實就是西方國家在刑事偵查程式中一個法定的規則,即偵查人員在向犯罪嫌疑人發問前,必須向回答者宣讀的這段“臺詞”。它的實質是反映偵查機關不能強迫受訊問者回答他們的提問。也就是説,受訊問者有權不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任何問題,即享有“沉默權”。如果偵查人員強行要求受訊問者回答問題,則構成刑事偵查程式上的違法,由此採集到的任何證據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哪怕這些證據看起來是完全可信的。

    一般説來,沉默權對於刑事訴訟當事人(大多數情況下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好處。因為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人們往往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對於明知是不利於自己的事實,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願意主動供述的。

    對沉默權的承認與否,在世界兩大法係國家有完全不同的態度。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係國家完全承認並嚴格保障沉默權的實現,而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大陸法係國家則與此相反。

    從現有法律的規定看,我國並沒有把沉默權納入法律。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對沉默權截然不同的兩種態度,取決於兩種法係國家迥然不同的犯罪偵查模式。大陸法係國家認為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是否犯罪和犯罪的情況最清楚,他所做的每一個供述都是案情的重要證據,相應地,在偵查初期就力圖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獲取其真實的口供,這也被認為是能否順利偵破案件的關鍵,這就是大陸法係國家的審問式偵查模式。與此相對應的是英美法係的彈劾式偵查,即控辯雙方處於平等的地位,擁有平等的權利,一切證據的採集必須合法且要經過法庭的質證才能被認可。

    兩種偵查模式,牽涉到兩種法律制度國家的刑事訴訟理念問題。大陸法係國家一般認為,在很多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破案的重要線索甚至是惟一線索,如果給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權,則等於放棄了偵查機關獲取案件偵破線索的重要途徑,這是很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有許多學者寫過文章對沉默權在中國的可行性進行探討,也提出過很多建議,但是,一直沒有得到實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對沉默權的承認與否,會直接牽涉國家許多法律法規的修改,因此,它不是一件小事。何況,從偵查經驗、技術和能力看,目前也還不適宜承認沉默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沉默權的“引入”,在中國還是一件長遠的事情,即便有地方檢察院在實行改革,也是在偵查措施方面的改進,而不能作為“引入”沉默權的契機。

    

    《中國青年報》 200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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