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證交所就執行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等發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發佈《關於執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範問答和編報規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規範上市公司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報酬、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有關事項處理以及補充審計的資訊披露行為。

    該通知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規範問答第6號———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及其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就相關事項的資訊披露內容、處理程式、披露時限等具體執行問題進行了規定。

    通知要求,在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報酬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內容、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獨立董事對這一決策程式的相應書面意見等資訊。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為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包括境外業務在內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並重視境外業務的資訊披露,為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必要的審計依據。通知同時對定期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材料報送和披露要求。針對非標準審計意見性質不同的上市公司,通知還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資訊披露要求;並對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規定的上市公司的處理程式予以明確,上市公司定期財務報告因此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證交所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處理並要求公司在十個交易日內予以糾正。

    此外,通知還就上市公司進行補充審計有關事項的資訊披露進行了規範。通知要求,凡決定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補充審計的,在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關補充審計意見後或公司決定終止進行補充審計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按照具體披露要求進行資訊披露。

    又訊 記者殷佔武 深交所今日向各上市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認真執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4、16號》。根據規定,上市公司今後資訊披露將較前有兩個明顯的變化,即定期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股票將予停牌;A股上市公司再籌資時,將進行補充審計。

    

     (來源:《上海證券報》2月6日/張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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