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地産項目造價千萬開工之前必須擔保

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在主要的建設環節中,需要進行擔保,以降低工程風險,確保工程各方的權益。記者昨天從建設部了解到,建設部已向各地下發了《關於在房地産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貫徹。

按《規定》,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地産項目,在工程投標、業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約、承包商付款的環節上都需要進行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需要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

在參加項目的投標時,投標人就需要交納保證金或者以擔保人保證方式進行擔保,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後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或以保證金作為追究。當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時,如果沒有擔保人向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視作開發商建設資金未落實,則不具有開工資格。而承包商也需要找保證人,向業主提供按照合同進行建設的履約擔保,同時承包商還要找保證人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按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規定》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具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才能作為保證人進行擔保,同時專業擔保公司擔保餘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凈資産的50%。不符合該條件的,可以與其他擔保公司共同提供擔保。(記者 王小星)  

北京晨報 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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