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古西加爾巴消息:宏都拉斯議會不久前通過的反“洗錢”法5日起開始生效。
這項包含有嚴厲懲戒措施的法令規定,銀行職員如發現可疑款項而不舉報,將被判處3年以上的監禁;參與“洗錢”並分贓的政府部門官員將被判處最長達27年的徒刑。法令還規定在對涉嫌“洗錢”者進行調查時,只要得到法官的許可,可以使用電話監聽手段,也可以動用電子監視系統。
根據這項法令,一切試圖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均可視為“洗錢”行為,而“洗錢”常與販毒、綁架、詐騙、竊車、搶銀行、販賣武器和恐怖主義等罪行聯繫在一起。
新華社 2002年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