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頒布管理辦法 未經國家許可不能私售音像  

    國家文化部昨天頒布了《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音像製品流通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嚴格的劃分,管理辦法將從4月10日起施行。

    

    《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規定,文化部負責全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對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活動。音像製品批發單位只有具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才能從事音像製品的批發業務。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同時規定,禁止經營載有以下相關內容的音像製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新華社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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