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詳解新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令第341號頒布了《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並於2002年2月1日起實施。而此前,1994年8月25日國務院發佈的《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為推進音像事業發展,豐富人民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音像事業的發展,國家適時修訂了原條例。為此本報記者採訪了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張新建。

    張新建説,新條例理順了音像市場管理體制。新條例規定,國務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這就從根本上理順了音像市場管理體制。新條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後,一些省市的行政部門雖然已經不具有依法行政的主體資格,但是仍然要以對黨的事業和音像市場管理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音像市場管理的移交工作,不要造成管理的空檔。在移交期間,一律凍結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審批。

    張新建指出,新條例加強了音像製品進口的監督管理。新條例規定: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指定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經營;未經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以及進口音像製品成品,均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新條例規定,文化部收到音像製品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張新建説,新條例根據中國政府的入世承諾,明確規定:國家允許設立從事音像製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企業,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文化部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規定。文化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在中國正式入世之前就公佈了《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合作設立從事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中國入世服務貿易減讓表明確規定,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只有在不損害中國審查音像製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才可從事音像製品的分銷業務。

    張新建介紹説,新條例還增加了文化行政部門對走私盜版音像製品和違法經營活動的處罰條款,加重了處罰力度。新條例除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外,同時規定了不同的違法經營額的處罰標準。違法經營者運輸、包裝、倉儲、批發、零售、出租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都屬於違法音像製品。根據“違法經營額”予以處罰,處罰的基數大,也就加大了對經營違法音像製品所有環節的處罰力度。

    其次,新條例確定了對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實行“黑名單”制度。音像製品經營單位違反新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十年內不得擔任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業務的個人違反新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業務。

    根據國際慣例,音像製品是僅供家庭和個人使用,不能進行營業性放映。因此新條例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再審批設立經營性音像製品放映單位;已經依法設立的,不得更新現有設備,並於五年內予以關閉;關閉前,由文化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法制日報》 20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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