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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東為保證控股地位所需股份應繼續持有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6 月17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網

國資委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

國資委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指導意見答問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17日公佈了《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國有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獲得了流通權,但並不意味著這些股份都會馬上上市出售,其中為保證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應繼續持有。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特別強調,《意見》所提出的關於國有控股股東要研究確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則要求,目的是要給市場一個明確的資訊:在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國有資本在一定時期內還要保持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證國有資本的控制力;對屬於控股股東主業範圍,或對控股股東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時期內保證國有股東的控股地位。

《意見》要求,為保證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以及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要從改革全局出發,積極支援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導向性作用,促進資本市場實現長期、穩定發展。

《意見》強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要著眼于上市公司長遠發展,切實保護各類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要不斷提高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做強做大,努力增加對投資者的回報,構建國有股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共同利益基礎。

《意見》還特別提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並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一併披露。今後,國有股股東所確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調整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監管要求規範、有序進行。(記者齊中熙)

中國網專題:解決股權分置試點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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