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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嚴禁向管理層轉讓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15 日 |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

國資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

□ 符合條件地區的中小國企可探索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 

□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産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 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在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 管理層不得參與制定國有産權轉讓方案

□ 對嚴重違反規定進行國有産權轉讓的相關人員將追究司法責任 

□ 國資委正研究制定國企股權或期權試點專項辦法

國資委、財政部昨日正式公佈了《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對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産權的條件、範圍等進行了界定,並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暫行規定》明確指出,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暫行規定》明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産權不向管理層轉讓,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産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考慮到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向一般社會法人和自然人轉讓,而是向企業“內部人”這類特殊的受讓主體轉讓,為保證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公開、公平、公正,《暫行規定》規定,在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中,國有産權轉讓方案的制定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底價確定、仲介機構委託等重大事項應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産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

另外,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同時,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産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産權或資産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産權的幾種情況:管理層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轉移、隱匿資産,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産的;向仲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産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産權轉讓價格的;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産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底價確定、仲介機構委託等重大事項的;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暫行規定》明確,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後仍保留有國有産權的,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産權的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後企業的國有股股東代表。管理層不得採取信託或委託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産權。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後涉及該企業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暫行規定》還指出,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本規定進行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國資監督管理機構、財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國有産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確認轉讓行為無效,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股權或期權激勵試點,屬於國家確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內容,目前對於國有企業的股權或期權試點工作,國資委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專項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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