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特産稅將逐步取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實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逐步取消農業特産稅。

    通知要求,在取消農業特産稅的問題上,要根據統一政策,分散決策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決定,條件成熟的可結合本地實際,在自行消化財政減收的前提下,對部分農業特産品(除煙葉外)不再單獨徵收農業特産稅,改為徵收農業稅。

    關於稅目的轉換,通知要求,將現行農業特産稅應稅品目中的水果、乾果、藥材、果用瓜、花卉、經濟林苗木等園藝作物收入,水産品收入,林木産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收入,改為徵收農業稅;將園藝作物收入中的蠶繭改按桑葉,毛茶改按茶青徵收農業稅;將貴重食品中的海參、鮑魚、乾貝、魚唇、魚翅併入水産品中徵收農業稅;對牲畜産品(豬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不在土地上生産的農業特産品(如蜂蜜、燕窩等,但不含水産品),零星、分散地塊上生産的農業特産品,既不徵收農業特産稅,同時也不徵農業稅。徵收牧業稅的省份,繼續對羊、牛等牲畜産品收入徵收牧業稅。

    稅率確定方面,水果、乾果、茶青、桑葉、藥材、果用瓜、花卉、經濟林苗木等園藝作物收入,水産品、林木産品、食用菌收入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收入的稅率,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在農村稅費改革中規定的農業稅稅率執行。對個別省區的原木、藥材、經濟林苗木、天然橡膠等品目收入,原農業特産稅的稅率低於當地農業稅稅率的,仍按原稅率徵收農業稅。是否隨正稅徵收20%的附加,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但正稅附加的總體負擔水準應低於原農業特産稅(含附加)的負擔水準。

    關於計稅收入,通知要求對改徵農業稅的農業特産品的計稅收入由實際收入改為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收入確定。對利用耕地和園地生産的,按照當地同等土地糧食作物的常年産量確定計稅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産的,參照當地耕地上糧食作物常年産量確定計稅收入。對利用灘塗、海水養殖和捕撈的水産品,按其歷史收益情況確定計稅收入。計稅收入確定以後,原則上保持一定時期的穩定。考慮到農業特産品生産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計稅收入應按照從低原則確定。對林農採伐的原木、原竹,按照採伐量從低確定計稅收入。對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真實的捕撈水産品、採伐原木原竹的企業和單位,按其銷售收入確定計稅收入。具體品目的計稅收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新華網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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