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文:為什麼要取消農業特産稅

    ●繼續徵收農業特産稅,既不利於在國內促進農業的結構調整,也不利於在國際市場上發揮有比較優勢的那部分農産品的競爭力

    特産稅制約了農業結構調整

    農業特産稅最早推出於1983年。當初的背景是糧食尚屬短缺,因而設立這一稅種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節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之間的收益水準,避免經濟作物佔用更多的耕地,以鼓勵糧食生産。如今20年過去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進入了新階段,糧食等主要農産品已經出現了“豐年有餘”的情況,甚至出現了“谷賤傷農”的局面。

    當前糧食供過於求,農業生産結構的調整,基本方向就是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適當調減糧食生産,相應增加經濟作物的生産。但是,這種順應市場需求變化的結構調整,卻受到了農業特産稅的制約。因為將糧食作物改為經濟作物,稅種也將由農業稅改為農業特産稅。對農民來説,這不僅加重了單位耕地面積上的稅賦,而且還將面臨因徵管不規範所帶來的風險。按規定,農業特産稅應據實徵收,即按農民的實際銷售收入徵收。但由於各類農産品的市場價格處於經常變動之中,因此在實際徵管中往往只能按農産品的種植面積來查定徵收農業特産稅。這樣,一旦産量和價格達不到預期,徵收的農業特産稅必然就會超越農民的承受能力。正是這種風險的存在,使不少農民失去了進行結構調整的勇氣。

    特産稅降低了農産品的國際競爭力

    繼續徵收農業特産稅,既不利於在國內促進農業的結構調整,也不利於在國際市場上發揮有比較優勢的那部分農産品的競爭力。

    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包括農産品在內的國內市場將進一步對外開放,同時也為我國具有競爭優勢的各類産品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一般來説,經濟作物和各類農業特産品,大多是用工較多的勞動密集型産品,因而也是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産品。但徵收農業特産稅,必然提高這些産品的成本和銷售價格,大大降低了我國農産品的國際競爭力。

    絕大部分地區具備取消特産稅條件

    農業特産稅的總額已不足我國目前財政總收入的百分之一。在近年財政收入每年以兩位數增長的背景下,應該説,除少數地區外,絕大部分地區已經完全具備了取消農業特産稅的條件。農業特産稅雖然只是個小稅種,但它的取消,對於加快建立與城市統一的現代稅制、最終取消一切不該由農民承擔的稅費,卻具有實質性的重要意義。由於農業特産稅是地方稅種,取消之後受影響的主要是縣鄉財政,因此,上級政府應從實際出發給予必要的財政轉移支付,才能切實保障基層政府正常運作和避免農民負擔出現反彈。

    

    《人民日報》 200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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