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 農業特産稅漸漸淡出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在5月18日對外公佈。對於今年的農村稅費改革,傳遞出來的兩個資訊值得注意:

    一是今年4月3日國務院召開全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現在大部分地區已經具備取消農業特産稅的條件,這些地區可以取消特産稅。少數地區一時取消不了的,要縮小徵收範圍,降低稅率,逐步取消。

    一是此次公佈的《意見》要求,各地區應結合實際,逐步縮小農業特産稅徵收範圍,降低稅率,為最終取消這一稅種創造條件。

    由此看來,歷經多年的農業特産稅將逐步退出稅收領域,最終將成為一個歷史名詞。

    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措施

    農業特産稅,是為了調節農林牧漁業的生産收入而對農業特産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現行的《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産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是國務院于1994年1月30日發佈執行的。

    根據2002年3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按照農業稅和農業特産稅不重復交叉徵收的原則,對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産的農業特産品繼續徵收農業特産稅,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産的農業特産品,可以由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只徵收農業稅或者只徵收農業特産稅,在其他地區只徵收農業稅。

    從實際情況看,逐步取消農業特産稅,對於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産業結構調整、提高我國農産品國際競爭力等均具有積極意義。

    當前調整農業生産結構,主要是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適當調減糧食生産,相應增加經濟作物的生産。但是,將糧食作物改為經濟作物,稅種也將由農業稅改為農業特産稅。農業特産稅應按農民的實際銷售收入徵收。但由於各類農産品的市場價格處於經常變動之中,一旦産量和價格達不到預期,徵收的農業特産稅將超越農民的承受能力。同時,在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繼續徵收農業特産稅,既不利於促進農業的結構調整,也將大大降低我國農産品的國際競爭力。

    為逐步取消創造條件

    逐步取消農業特産稅,具有一定條件,也需要進一步創造條件。來自基層的要求表明,減稅要優先減免農業特産稅,現在農民想栽點果樹、花卉等新東西,可徵收特産稅的壓力讓他們不敢種。這不但不利於農民增收,而且不利於結構調整。我們需要動用一下稅收杠桿,以真正調動農民生産積極性。 

    有經濟專家測算,從實際徵收情況看,2001年我國農、牧業稅為285.8億元,耕地佔用稅、農業特産稅和契稅為195.9億元,農業各稅合計為481.7億元。農業各稅只佔2001年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5.6%。2002年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轉

    移支付的總額為7332億元,如果地方政府不徵收這一部分的稅收,改由中央政府以專項轉移支付來補貼地方政府因而減少的稅收,則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轉移支付也才6.6%,如果只免除耕地佔用稅、農業特産稅和契稅,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轉移支付只有2.7%,所以,在財政上是可以承受得起的。另一方面,如果一時尚不宜完全取消掉農業各稅,農業特産稅則應該優先考慮去掉。如果取消了農業特産稅,徵稅人員也可以相應減少,也可以進一步減輕農民的負擔。

    現階段還要規範徵收

    從各地傳來的消息表明,具備條件的一些地方已經陸續開始取消農業特産稅。

    從4月1日起,安徽省對從事農業特産品生産的單位和個人,由徵收農業特産稅統一改為徵收農業稅,不再對農業特産品單獨徵收農業特産稅。取消農業特産稅改徵農業稅後,其稅負最高不得超過上年農業特産稅的應徵稅額。據分析,這次農業特産稅改徵農業稅後,農業特産品納稅額比以前降低50%左右。江西省政府決定從今年起取消毛茶、水果、花卉、苗木、油茶、藥材、蠶繭等七種農産品,改按去年農村稅費改革中核定的農業稅稅負徵收農業稅,不得再徵收農業特産稅;取消七種農業特産品特産稅及附加後,縣財政因此減少的收入,主要由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彌補。浙江、廣東等地也在全省及局部地區實行了取消農業特産稅的試點,並獲得良好效果。無論各地區採取哪一種取消農業特産稅的辦法,農民的負擔都會有所減輕,受到廣大農民擁護。

    同時也應當看到,取消農業特産稅是需要條件的,這就是地方的財力基礎和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能力。當前,在不能馬上在全國範圍取消農業特産稅的情況下,還要堅持規範徵收。農業稅徵收機關要堅持依法徵收,規範徵管秩序。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産稅附加要由農業稅徵收機關與正稅同步徵收,實行鄉管村用,只能用於村級組織正常運轉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平調。

    《經濟日報》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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