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要全面公開政府資訊

    昨天,記者從廣州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日前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政府資訊公開行為的政府規章,對於打造“陽光政府”具有重要的開創意義。廣州市副市長張桂芳、市法制辦主任李力在昨天的新聞發佈會上對該規章進行了解釋説明。

    此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規定旨在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規範政府資訊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公開義務人,依法履行公開政府資訊的義務;個人和組織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監督實施,評議考核。公開權利人不服行政機關公開、部分公開或者不公開決定的,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或請求賠償。

    公開原則 真實、利益平衡、不收費

    《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堅持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利益平衡和不收費六項原則。其中,真實原則要求各級政府或職能部門不得故意隱匿資訊或提供虛假資訊,對因提供虛假資訊或不透露資訊給個人或者組織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利益平衡原則是指個人或組織行使其政府資訊公開權利時,不得侵犯包括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其他個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秘密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收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一般不收取費用,收費為例外,只能向申請人收取預先確定標準的檢索、複製等成本費用,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經濟特別困難的申請人,還可減免。

    公開內容 事權、財權、人事權、行政行為

    按照規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向社會公開的資訊內容廣泛,包括決策、財政、人事和行政行為等方面的內容。比如重大決策、機構設置、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承諾辦理的事項和完成情況;重要物資招標採購、重大基建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等情況;政府領導人員的履歷、分工和調整變化和公務員的選拔錄用等情況;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式、時限、救濟途徑和時限等。

    同時規定,一些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內部資訊要在機關內部公開,包括內部財務收支、內部審計結果等,以保障公務員對與已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的知情權。另外,規定中未列出、法律又未禁止公開的資訊和政府應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資訊,公開權利人可依法申請公開。但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資訊不予公開。

    公開方式 重大決策前實行預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可以通過網站、媒體、設立固定政府資訊公開設備設施、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佈會、設立服務熱線等方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設立了預公開制度,要求政府在發佈各種政策、規章以及實施重大決策前,應組織政府領導成員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開展專項的社會諮詢活動,圍繞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組織各界人士進行討論、論證或舉行聽證會。這就從立法角度確立了預公開制度,使該項制度的實施更具強制性,有利於保證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公開程式 15個工作日內公開

    規定中明確了申請公開、依申請公開、暫緩公開等程式,使政府資訊公開更具可操作性。一般來説,公開權利人可以書面形式或通過政府綜合門戶網站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公開義務人應在接到公開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申請的內容若已公開,應給予指引。因資訊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義務人可將決定公開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並及時通知權利人。對於被申請公開的特定資訊,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可暫緩公開。

    

    《資訊時報》 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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