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臺內地居民短期往來港澳七項措施  

    為進一步方便內地與港澳地區人員往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決定,出臺七項內地居民短期往來港澳地區改革措施。

    這七項改革措施是:

    一、擴大赴港澳地區探親受理範圍,探望配偶可以多次往返。

    內地居民的親屬為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就學或因私應聘就業者或其隨行家屬的,該內地居民可申請前往探望。其親屬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員的配偶。

    探親簽注分為一個月一次、三個月一次、三個月多次三個類別。對於探望配偶的,可獲發三個月多次探親簽注,持證人在簽注有效期內可多次往返內地與香港或澳門。對於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親屬的,三年之內再次申請不需再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二、放寬赴港澳地區商務申請條件,簡化辦證手續。

    內地居民受企業或經營單位派遣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可申請商務簽注,該簽注分為十四天一次、三個月多次、一年多次、三年多次四個類別。

    對於申請三個月以下商務簽注實行按需申領,取消對企業或經營單位的納稅、創匯等條件限制。一年多次、三年多次商務簽注發給確有需要經常往來港澳地區,且無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活動被遣返記錄的企業人員。對於一年內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免交所在企業或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證明。

    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工作單位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的,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暫住地可申辦赴港澳地區旅遊。

    對於六十周歲(含)以上或未滿十四週歲的內地居民,可向暫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

    四、擴大非公務申請事由。

    內地居民個人因其他非公務活動確需前往港澳地區的,如申請人確有需要赴港澳地區處理産業、法律訴訟、移民面試等,可申請“其他”簽注。

    五、華僑可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往來香港或澳門,可向其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六、簡化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內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港澳地區的,或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地區,以及申請換、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無須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七、特殊情況可代辦申請。

    申請人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含)或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委託他人代辦申請。

    中國新聞社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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