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赴港澳申請條件放寬  

    昨天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獲悉,一直以來深為內地商務人員所關心的赴港澳地區商務活動申請條件開始放寬,辦證手續更加簡化。

    按規定,內地居民受企業或者經營單位派遣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可申請商務簽注。該簽注分為14天一次、3個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4個類別。

    尤其引人關注的是,對於申請3個月以下商務簽注實行按需申領,取消對企業或者經營單位的納稅、創匯等條件限制。1年多次、3年多次商務簽注發給確需經常往來港澳地區,且無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活動被遣返記錄的企業人員。

    對於1年內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免交所在企業或者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證明。

    同時,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工作單位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的,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國青年報 2002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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