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赴港有新説法

    2002年1月29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郝赤勇局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李少光處長在吉林省長春市舉行工作會晤,雙方就內地居民赴港定居、探親、旅遊以及從事商務活動等問題廣泛交換了意見,並就以下問題達成共識:

    (一)在內地居民赴港探親、旅遊、從事商務活動以外,擬增一項“其他簽注”,以方便內地居民赴港處理除上述事由以外的其他私人事務,例如向外國駐港領事館申辦簽證,報考香港或外國大專院校及面試,在港處理民事法律訴訟等。有關規定待雙方進一步研究後實行。

    (二)為充分體現家庭團聚的審批原則,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已經放寬無依靠未成年人赴港定居的年齡限制,由14周歲放寬至18周歲。凡未滿18周歲且父母均為香港居民的人員,可申請赴港定居,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在今年內均可赴港定居。

    (三)目前內地居民赴港探親,夫妻分居類、未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或父母探望子女類申請人,1年內可申請赴港探親2次,每次在港停留3個月;其他類申請人,1年內可申請探親1次。為進一步方便內地居民赴港探親,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擬增加多次往返赴港探親簽注。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2002年1月1日在江蘇省試點啟用載有機讀碼的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證》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貼紙簽注。目前,證件試點啟用工作進展順利,準備適當時候在全國啟用,屆時內地與香港口岸處理內地居民赴港通關速度將會大大提高。

    (五)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配合,共同打擊內地居民偷渡及逾期留港的違法行為,以維護香港繁榮穩定。

    (六)雙方將對調整照顧在港無依靠父母申請類別的可行性進行積極研究,以便於更多確有需要的內地居民可依法申請來港定居。

    這次雙方會晤中再次重申,對在2002年1月11日至3月31日“寬限期”內自願返回內地的在港涉及居留權訴訟的有關人員及他們未滿18歲的子女,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會對他們滯留香港或逾期留港行為進行追究。他們今後赴香港探親、旅遊也不會受到影響。(鄭發)

    新華網 20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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