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局:內地居民可持證多次赴港澳探親  

     為進一步方便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日前決定,在現有的有效期1個月一次、3個月一次赴港澳地區探親簽注的基礎上,增加有效期3個月多次赴港澳地區探親簽注。

    據介紹,內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因私應聘就業者或其隨行家屬的,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探親簽注。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介紹,持多次探親簽注者,在首次進入港澳地區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多次往返內地與港澳。(王雷鳴)

     新華社 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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