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國家科研計劃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放權讓利”  

    中國科技部20日宣佈,承擔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的機構有權享有或轉讓相關科研成果的智慧財産權。這是中國對國家投資獲得科研成果智慧財産權歸屬的一個重大突破。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批准並轉發了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上報國務院的《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科技部新聞發言人石定環在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説,根據這個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以外,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形成的智慧財産權,國家授予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國家則根據需要,保留對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無償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石定環説,政府資助科學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進科技成果的産生和充分利用,以保持國家科技和産業競爭力,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承擔單位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而不轉化項目成果、影響公眾對成果的應用時,政府有權予以干預。

    為了激勵科技人員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該規定繼續強調要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對成果完成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政策,並進一步規定,項目承擔單位轉讓科研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時,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的權利。

    石定環説,這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智慧財産權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權益,同時使國家、社會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統計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每年産生重大科技成果約3萬件。以1998年為例,攀登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攻關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完成成果的專利授權量為1369件,其中發明專利僅為462件。

    石定環説,中國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普遍缺乏智慧財産權意識,不善於運用智慧財産權制度保護國家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在科研項目成果管理中,長期以來過分強調國家所有,實踐中形成了形式上國家所有,事實上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許可權與職責不清的狀況。

    美國和日本在上世紀末分別頒布了保護技術轉移和發明者權益的法案。這些政策的一個共同之處,是體現了國家對政府資助科研項目“放權讓利”的精神。

    石定環説,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面臨跨國公司在華大量申請高技術專利並實行技術控制的新挑戰。新頒布的科研計劃項目成果智慧財産權歸屬政策,是調整各方利益的重要杠桿。

    智慧財産權保護成為國家科研計劃的“必須”

    繼全面實施課題制管理之後,我國國家科研計劃管理制度改革又邁出重要一步:從申請、立項,到執行、驗收,承擔單位都必須有完善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對不履行這項義務或履行不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智慧財産權保護已從提倡性的“要注意”變成具有強制性的“必須”。

    記者從科技部獲悉,現階段由於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缺乏對智慧財産權的足夠重視,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沒有形成自主智慧財産權,這對我國科技發展及參與國際競爭都十分不利。因此,改變這種情況已成為當務之急。

    科技部、財政部近日制定的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管理的若干規定提出,要通過合理調整國家、單位和個人對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關係,進一步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改變長期以來過分強調智慧財産權歸國家所有的狀況,承擔單位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充分享有自主權。

    在享受對科研成果自主處理權利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對智慧財産權的管理、保護負責,這種負責貫穿于科研計劃的申請、立項、執行、驗收等各個環節。單位在申請承擔科研項目時,須提交項目的智慧財産權可行性分析報告,項目執行過程中,鬚根據相關領域智慧財産權的發展動態,及時調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科研計劃歸口管理部門將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為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重要條件。項目承擔單位須建立規範有效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産生的研究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産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産權,並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在科研項目合同中就明確規定承擔單位的義務,並依據合同對履行義務情況組織檢查和驗收。承擔單位還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轉化。

    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取得相關智慧財産權的申請費用、維持費用等智慧財産權事務費用,一般由承擔單位負擔。經財政部門批准,在國家有關科研計劃經費中也可以開支智慧財産權事務費,用於補助確有困難的項目承擔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由科技部、財政部制定的這項規定。

    我國的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

     智慧財産權保護已越來越引起世人的關注,經過20來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相繼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近10部智慧財産權領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專利法自1984年頒布以來,根據國內國際的形勢變化,分別於1992年和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尤其是第二次修正的幅度比較大,涉及條文達36條。修改後的專利法,把世界上專利制度的一般做法和中國的具體情況相結合,一方面與國際上《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相一致,另一方面也為我國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我國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的建立,使我國專利和商標申請量增長迅速,版權保護更加深入。據了解,從專利法開始實施到去年底,我國專利管理機關共受理130多萬件專利申請,授權75萬件;專利保護的力度也逐年增強,已審理和處理了1萬多件專利糾紛和專利侵權案件;專利審查工作不斷克服審查能力與專利申請量增長不相適應等各種困難,尤其是近幾年採取了綜合性措施,專利審批週期明顯縮短。商標法實施以來,有效商標註冊超過125萬件。在版權保護方面,全國已建立10多個反盜版聯盟,大量侵權出版物被查處。

     新華社2002年05月21日


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産權管理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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