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機構
開始向洗錢犯罪宣戰
 

    央行反洗錢處宣告成立,預計到明年1月,從央行到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組織機構和法律框架將初步搭建起來。但是,欲促成一套龐大體系難度極大,專家認為,中國必須擴大洗錢定義的外延。

    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向洗錢犯罪宣戰。《財經時報》獲悉,一套反洗錢體系正在由央行牽頭構建。去年九、十月間,央行專門成立了一個由副行長史紀良挂帥的反洗錢領導小組,央行內部15個相關司局派員參加。而前不久,央行保衛局又添專設機構——反洗錢處。另外,一個可疑資金監控中心也在央行支付結算辦公室掛牌。

    上周,《人民日報》的一篇報道引起海內外媒體高度關注:“調查顯示,近年來中國洗錢活動日益增多,數額也不斷上漲,其中因為洗錢導致資金外流的數目不在少數。資本外逃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它既減少國家稅收,又影響外匯儲備,有人擔心這將會危及中國金融的安全,甚至會成為金融危機的根源。”

    據中國央行有關權威人士介紹,央行的這套反洗錢體系包括組織機構和法律法規兩大方面。其中,在組織機構方面,央行反洗錢處目前正在醞釀方案,要求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設立相關的部門或由現有部門兼管此項工作,從而構建一套從央行到商業銀行的反洗錢組織機構。

    在法律法規方面,去年央行已經發佈了《反洗錢法律報告》,目前正在制定《關於反洗錢問題的若干意見》、《中國商業銀行反洗錢指引》和《可疑資訊報告辦法》等相關文件。這些文件將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提出反洗錢的原則要求和操作規範。

    預計到2003年1月,從央行到商業性金融機構,一套反洗錢組織機構和法律框架都會初步搭建起來。

    建立反洗錢機制在中國,最先感受到反洗錢迫切性的是中國銀行。在國內商業銀行中,中國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最多,而這些分支機構大多設立在反洗錢立法和機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因此按照要求,中國銀行設立的分支機構也必須設立反洗錢部門。據説幾年前,中國銀行在紐約設立分行的申請被美國金融監管當局拒絕,其重要的理由就是沒有反洗錢機制。

    因此,中國銀行成為國內第一個建立反洗錢機制的商業銀行。2001年6月,中國銀行總行成立了中國銀行反洗錢工作委員會,行長劉明康親任主席,成員為11個業務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該委員會統一負責中國銀行的反洗錢工作。委員會成立後,制定了《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下發基層機構。

    央行條法司關於反洗錢問題的研究早在1996年就已經開始,那時也成立了一個領導小組指導這項工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調研的工作,甚至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條例》。這個條例曾經幾易其稿,但由於各方麵條件尚不成熟,最終沒有上報國務院。

    但是,那輪研究工作還是取得了重要成果。在1997年全國人大修改《刑法》過程中,央行、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向人大法工委遞交了建議書,建議在新《刑法》中加入“洗錢”罪,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洗錢行為的罪狀和定刑。

    另外,《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等行政法規或規章也構成了反洗錢初步的法律框架。

    反洗錢問題也開始得到理論界和法律界的關注。在今年“兩會”期間,著名經濟學家吳樹青提交了《建議儘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吳認為,造成中國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銀行信用制度不健全,腐敗分子把黑錢洗白的成本太低,這就為他們的腐敗行為減輕了後顧之憂。吳樹青説:“中國應該儘快制定《反洗錢法》,核心問題是儘快建立可疑資金的交易報告制度。”

    反洗錢形勢日趨嚴峻央行一份研究報告分析,由於中國目前採取比較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銀行賬戶管理手段比較落後,票據市場不夠規範,銀行控制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加之香港是世界上貿易自由度最大的地區之一,不僅國內洗錢活動已有相當規模,國際上也有不少犯罪分子將目標瞄準大陸和香港。

    不久前,國際反洗錢專家、七國集團金融特別行動組(FATF)主任邁克.唐納應中國人民銀行之邀來中國演講時指出:“由於西方國家多年卓有成效的反洗錢努力,目前洗錢犯罪已經改變了目標,把重點放在發展中國家。他們利用這些國家沒有反洗錢法和金融監管滯後等弱點,大肆進行洗錢活動。”這些內外因素顯然加大了中國構建反洗錢體系的迫切性。

    另外,這種迫切性還表現在對外合作、利益分享方面。《洗錢與反洗錢的較量》一書的作者宋炎祿在接受《財經時報》採訪時説,從國際合作來看,國際反洗錢領域有互相合作、利益共用的規定。如果你有比較完善的反洗錢體系和法律規定,國內洗錢犯罪分子轉出去的資金經國外相關機構查出,可以按有關協議歸還,犯罪分子也可以引渡回國。如果沒有反洗錢體系和法律,則不能享受這種待遇。這就是中國近年來多次發生犯罪分子把資金轉到國外,中國卻無可奈何的原因,因為中國和國外之間沒有反洗錢方面的相關協議。

    加入WTO後,中國進一步融入國際社會,與國際反洗錢組織的交流也日益頻繁。“9.11恐怖襲擊事件”以後,中美之間就反洗錢方面進行了多層次的聯繫。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1373號決議規定,成員國有義務共同打擊恐怖主義,調查恐怖分子資金往來。作為常任理事國,中國政府為此做了很多具體的工作。反洗錢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凸顯出來。

    另外,國內外高層都在關注中國的反洗錢工作進程。美國、俄羅斯元首來訪,多次提到這方面的合作,我國高層也越來越重視這一問題。

    反洗錢難題宋炎祿告訴《財經時報》,建立反洗錢體系是一個關涉到多個部門合作的浩大工程。其中,既有央行、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外匯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門,也有公安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在國外,反洗錢職能有的在司法部門,有的在財政部門,也有的在央行。澳大利亞專門設立由相關各部門人員組成的獨立的機構,從交易報告到交易分析、調查了解直至最後處理都由這個機構獨立完成。

    目前,中國還沒有明確反洗錢工作的主管部門,與反洗錢有關的部門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尤其是牽扯到行政和司法部門的協調,難度就更大。因為,行政和司法是兩個不同的機制,中國的基本制度是行政不能干預司法。這也是當年《反洗錢條例》沒有進一步推進的一個重要原因。

    反洗錢工作推進過程中的另一個難題是,商業性金融機構站在自身和短期利益角度,可能積極性不高。因為,建立這套反洗錢體系顯然要增加商業銀行的成本投入,但並不直接創造利潤,甚至有時還可能減少存款。但是,從長遠來看,這套體系的建立有助於銀行整體形象的塑造、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國家長遠利益。

    此外還有立法問題,中國新《刑法》第一次明確了“洗錢犯罪”,但對洗錢犯罪的定義外延過窄。新《刑法》第191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為掩飾、隱藏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判定為洗錢行為。這就限定了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即只有販毒、黑社會、走私所得的非法收益洗錢才叫洗錢犯罪,使貪污盜竊搶劫等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被排除在洗錢犯罪範圍之外。雖然後來又補充了“恐怖活動”一款,但其範圍還是比較狹窄。

    央行研究局四條建議幾乎與央行反洗錢領導小組建立的同時,央行研究局也展開了對反洗錢問題的理論研究,在充分研究國內、國際洗錢犯罪和反洗錢制度的基礎上,課題組向高層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

    課題組李德處長在接受《財經時報》採訪時説,他們認為,中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其中當務之急是建立反洗錢組織體系。

    首先,明確各部門在反洗錢中的職責,加強合作。例如,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規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並監督其實施,監測分析交易報告、協助司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審查公司註冊申請,查禁非法持有大量現金的洗錢者通過註冊公司轉移贓款;稅務機關通過加強稅收和稅務稽查,實行公民鉅額金融交易事先納稅制度,從而發現違法資金流向。

    其次,擴大洗錢罪的外延。據李德處長介紹,央行課題小組建議,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的立法經驗,把洗錢犯罪定義為一切犯罪收益的轉移和隱藏。

    第三,加大對洗錢罪的處罰力度。課題組研究認為,洗錢犯罪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決定了犯罪分子往往不惜鋌而走險,不重罰不足以懲治此類犯罪,建議把法定最高量刑由原來規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把處罰金額由原來規定的5%以上20%以下,改為50%以上200%以下。

    第四,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在反洗錢方面的交流合作。這包括使中國的反洗錢法律規範與國際接軌、加入反洗錢的國際組織、加強反洗錢國際資訊交流與共用、加強反洗錢的司法協助等。

    洗錢

    “洗錢”作為一種犯罪,是指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並將該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一種活動和過程。作為一項罪名,洗錢罪是對隱瞞或掩飾犯罪所有各式各樣犯罪活動的總稱。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洗錢是這樣定義的:許多犯罪活動的目標是為了給犯罪者或犯罪集團贏得收益。洗錢是這些犯罪者掩飾他們非法所得的方法。

    巴賽爾委員會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銀行系統洗錢的聲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支付,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隱瞞金錢的來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過安全儲存設施對於銀行支票提供保管——這些活動通常被稱為“洗錢”。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在溫哥華共同主辦召開了“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洗錢及金融犯罪會議”。此次會議上,對於“洗錢”的概念擴大到以下幾點: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於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而用於走私;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産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以達到侵佔的目的(即洗錢本身就成為犯罪過程);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反洗錢國際組織指導性文件

    《聯合國禁毒公約》全稱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1988年在維也納通過。它是國際社會第一部有關控制跨國洗錢活動的國際公約,初步確立了有關反洗錢的基本原則。

    FATF 40條建議

    “FATF”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英文縮寫,它是西方七國集團為了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以及實現反洗錢的國際統一行動而成立的政府間國際合作組織,其成員國已經遍佈北美、歐洲、亞洲、南美的主要金融中心。FATF提出的40條建議,是西方反洗錢行動的主要綱領。

    國際刑警組織全體大會決議

    國際刑警組織是各國刑事警察部門在預防和懲治刑事犯罪方面進行合作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全體大會以通過決議的方式,敦促國內沒有採取反洗錢法律措施的成員國加快立法,並敦促已建立相關制度的成員國不斷採取新措施。

    中國已于1984年成為該組織成員國。

    晨報網 2002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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