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生委解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惠婷

    2001年12月29日,歷經23年醞釀、前後起草、論證30余稿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上被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關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

    在日前國家計生委召開的關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座談會上,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新聞發言人江亦曼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地位,穩定了國家的現行生育政策,既沒有任何的收緊也沒有任何的放寬。她同時對本法的一些特點做了進一步的闡述。

    現行生育政策穩定不變

    生育政策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核心內容,也是規範、調節公民生育行為的基本準則。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逐步形成並堅持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有實際困難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江亦曼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肯定了近些年來國家在計劃生育工作方面所創造的和借鑒的成功經驗,以法律形式穩定了國家的現行生育政策,既沒有任何的收緊也沒有任何的放寬。

    此前曾有謠傳説,法律將強制規定每對夫婦只準生育一個孩子。對此江亦曼説,法律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但在許多特定情況下,一對夫婦也可以生兩個孩子。比如,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在多數農村地區,考慮到家庭對勞動力的需要,第一胎是女孩且已經超過4歲的;獨生子女因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有一些在高海拔地方和特殊工種工作的人,國家都給予了可以酌情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少數民族的生育政策更寬于漢族,有些地方如西藏甚至對計劃生育不做規定。

    明確公民在計生方面的合法權益及保障

    劃分、界定責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任何立法都要堅持的原則。據江亦曼介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還用了很多條款規定了公民實施計劃生育應享有的的合法權益,具體包括八個方面,如依法生育權;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權;獲得計劃生育生殖保健資訊和教育的權利;獲得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服務的權利;獲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優待、社會福利以及平等發展的權利;公民在計劃生育過程中人身和財産權不受侵犯的權利;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等等。

    據介紹,國家對於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免費提供實行計生方面的各項服務,包括避孕藥具的提供(主要對農村)、免費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結紮手術、在自願的情況下終止妊娠服務、以及一些安全檢查等。

    江亦曼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體現了國家採取綜合措施來解決人口問題,除明確公民的合法權益外,還特別明確了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方式和途徑,規定了國家為保障公民權益各自相關方面的責任。對於政府來説,必須保障事業發展的經費投入,同時各級政府必須落實給予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各項獎勵和優待以及各項社會福利的政策,把計劃生育工作與國家經濟發展、扶貧開發、提高婦女地位、教育等緊緊結合在一起。

    計生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

    長期以來,計劃生育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強制推行,曾被稱為“天下第一難”。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過去的工作方法已經不相適應。江亦曼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特別強調了依法行政的問題,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以及如果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把計生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據了解,現階段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穩定低生育水準,提高人口素質。江亦曼説,這一形勢將給計劃生育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計劃生育部門要下大力氣去改變工作作風,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提高服務水準 ,加強宣傳教育,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她介紹説,現在個部門正在進行一項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改革工作,主要內容就是優質服務和提高依法行政水準。

    超生戶將上繳社會撫養費 杜絕對超生者罰款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臺之前,有些地方對超生進行過不同形式的處罰,包括罰款,對此江亦曼説,今後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將被杜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中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在繳納社會撫養費之後,任何單位不得向超生戶進行額外制裁。

    她解釋説,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一種補償性、行政性、事業性的收費,是公民從經濟上承擔的一種法律後果,收費用來彌補多出生人口對國家公共投入的佔用和補償。

    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江亦曼解釋,應按當地每人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新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對社會撫養費只是做了原則上的規定,具體徵收事宜,國務院將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加以規範,同時徵收的資金將全部上交國家財政,從而從根本上杜絕了計生工作部門與收費工作之間的利益關係。對那些實際收入大大超過當地每人平均收入水準的人,在徵收時要根據其具體情況加以調整。絕不能造成“誰有錢誰就可以多生”的情況。對於超生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網 2002年1月21日


全國計劃生育工作會在京召開
計劃生育罰款被取消 違規生育者繳納社會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於明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強調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計劃生育模式轉變的全面實踐  
回首中國的計劃生育事業 
國務院公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浙江省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國家計生委將實施三大工程
西藏計生委主任重申西藏從未強制執行計劃生育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