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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在昨天上午的常委會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張維慶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的説明。

    國務院在關於提請審議這一草案的議案中指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經過全黨和全國人民不懈努力,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口過快增長的勢頭得到有效控制,全國基本實現“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長”,成功地探索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綜合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的道路。但是,穩定低生育水準的任務仍然重大而艱巨,計劃生育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為了穩定低生育水準,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根據當前實際情況,在總結地方立法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迫切需要的。

    張維慶説,生育調節是本法的核心內容。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育、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實行計劃生育;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合理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準和人口狀況規定。”“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他説,這樣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一是穩定現行的生育政策;二是與地方立法相銜接;三是充分照顧各少數民族在計劃生育方面的特殊情況。

    張維慶在談到關於建立社會撫養制度時説,由於我國人口壓力很大,在推行計劃生育之初,計劃生育工作難做,地方立法對超生都規定了經濟限制措施。這些經濟限制措施在實踐中起到了抑制超生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考慮到超生給社會增加了負擔,理應對社會給予適當補償,為了規範現行的經濟限制措施,草案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適當補償所增加的社會公共投入。同時,考慮到各地方經濟發展水準等差異以及社會撫養費收取管理工作的複雜性,難以在本法中作出統一的具體規定,草案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張維慶還就保障公民生育權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關於獎勵與社會保障等問題作了説明。

    草案共分七章:總則;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生育權與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附則。

    

    《人民日報》 2001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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