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罰款被取消 違規生育者繳納社會撫養費

    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以123票贊同、12票棄權、0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決定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當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第63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這部法律,歷經23年醞釀,前後起草、論證30余稿。最後通過的文本共7章47條,從多個方面對計劃生育工作進行了規範。

    中國的計劃生育已經推行了近30年,計劃生育工作一直是基層政府的一項長期、基本的任務,但除了憲法第25條的原則規定外,一直沒有具體的法律來規範。

    一位鄉鎮幹部説:“我們向群眾宣傳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總會有群眾問我們,其他國策都有法律規定,怎麼就這個沒有啊。我們無言以對。”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張維慶表示,該法的出臺,“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地位,結束了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規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歷史”。

    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保持穩定

    有人曾經擔心,用法律的形式規範計劃生育工作,會不會導致計劃生育的放鬆?也有人擔心,法律會不會對計劃生育政策有大的改變?甚至有謠傳説,法律將強制規定每對夫妻只準生育一個孩子。

    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對此作出了回答:“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該條同時還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

    對於節育措施,該法第19條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這一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公民選擇節育措施的權利。那些只生了一個孩子的父母,再也不用擔心被一刀切地要求實行結紮等絕育手術了。

    在有些地方,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者曾經被要求自己支付藥具費、手術費等費用。針對這種情況,該法第21條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司法審查範圍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以往的計劃生育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克服“天下第一難”,採取過很多非法定的措施,亂罰款、非法拘禁等行為時有發生,計劃生育對象和群眾對此深惡痛絕。但是,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在以往的工作中,即使存在違反行政程式的行為,有的法院也拒絕受理公民對此提起的訴訟。

    這次出臺的新法,確認了計劃生育工作也要依法行政的原則。在第39條的規定中,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截留、剋扣、貪污、挪用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虛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字”等5種行為給予嚴厲禁止。

    此外,第4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定意味著,計劃生育工作終於納入了司法審查的範圍。

    計劃生育罰款被取消 違規生育者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超生、多生,一直是計劃生育管理的重要內容。在法律出臺之前,對此類行為的處罰,各地大多依據的是地方法規或者規章。在罰款或者有關費用的徵收方面,各地標準參差不齊,由此導致亂罰款、亂收費現象。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規定,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該條同時還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過去,一方面政府部門對違規生育者進行的罰款和徵收費用無法可依,程式混亂,群眾雖有不滿卻又無可奈何;另一方面,遇上惡意違規生育者,政府在罰款或者徵收費用時即使碰到強大阻力,也不能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保障。這一規定,實際上和行政處罰法的原則相一致。它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社會撫養費”的概念,另一方面也賦予了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規生育者的權利。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男性擁有生育權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於明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草案強調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中國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中心獲全球新聞獎
入世將對中國計劃生育産生重大影響
我國人口將出現“四個高峰” 計劃生育仍有障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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