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你懂多少?解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共分總則、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47條。

    記者日前就社會關注問題,訪問了上海市人口計生有關專家。

    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生育政策作了什麼規定?

    答:《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做了哪些規定?

    答:(1)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規範生育行為的義務;

    (4)公民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

    (5)公民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6)違反法律法規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作了哪些規定?

    答:(1)依法生育的權利;

    (2)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3)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資訊和教育的權利;

    (4)獲得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

    (5)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6)獲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的權利;

    (7)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於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有什麼獎勵規定?

    答:《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3條規定,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26條規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第27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反本法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問:上海市城鎮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答:女方為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夫妻並符合下列6種條件之一的,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1)曾患不育症的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

    (2)經區、縣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4)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準;

    (5)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問:上海市農村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答: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夫妻除符合上面非農業戶口的6種條件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外,符合下列5種條件的,也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孩子:

    (1)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2)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並持有《革命殘疾軍人證》的;

    (3)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5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4)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並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

    (5)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個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許其中一個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同胞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應是農業戶口)。

    《解放日報》200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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