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自主生育:合理合法
——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談生育權問題

徐安琪

    ■法律從未否認過男性的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未“首次對男性生育權作出認可”。

    ■有充分理由在夫妻意見不一致時將生育的決定權賦予女性。

    ■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夫妻雙方應在婚前就生育問題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剛剛于2001年12月29日獲得通過,一些傳媒就把關注點集中在“首次對男性生育權作出認可”、“妻子再也不能剝奪丈夫生育權”上。其實,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最後通過的該法中只有“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的條款,並未在任何地方提到過男性生育權的問題。

    男性固有生育權,為保護弱勢群體才特別規定女性的生育權

    傳媒所渲染的所謂法律“剝奪了男性生育權”,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司法實踐中也有丈夫向私自墮胎的妻子索賠敗訴的案例。但《婦女權益保障法》並沒有否認男子的生育權。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在現有的聯合國文件和我國法律中只談到婦女的生育權,與歷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關。在男尊女卑的傳統社會裏,婦女可能由於丈夫的要求而被迫生孩子,為了加強對婦女弱勢群體的保護,聯合國的人權文件和我國的法律才特別強調婦女的生育權,給婦女提供一種特殊的保護,使婦女在法律上與男性強勢群體平等起來。因此,將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關於“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的條款解讀為“首次對男性生育權作出認可”或“妻子再也不能剝奪丈夫生育權”有失偏頗。

    在夫妻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生育權只能賦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那麼,既然男子的生育權是不言而喻的,是否就意味著丈夫的生育意願可以無條件實現並受法律保護,或者説男女在生育權上是平等的呢?這要區分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在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平等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夫妻在生育意願和權利上沒有矛盾衝突,也沒有必要計較誰是誰非或由誰決定,因此,實際上雙方的生育權是平等的,法律只是在婚姻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下才介入其私領域。

    第二個層面是在特殊情況下,男女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那麼,生育決定權就只能賦予一方,或男方或女方,而此時,所謂的“男女平等”只能是無法實現的神話。當然,在雙方有分歧的情況下,生育權無論賦予男方還是女方都既有利又有弊,因此,應權衡利弊並以付出較少代價為出發點,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的負面後果顯然小于歸於男方。我們的理由是:

    一、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因此必須尊重女性意願、在女性的認同下達到目標。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侵犯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不僅剝奪了女方“不生育的自由”,而且丈夫拘禁妻子不讓她去墮胎或者違背妻子意志強行過性生活也將合法化,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遠比後者嚴重。

    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學者認為“胎兒是丈夫精子與妻子卵子複合後的子息,可以認為是夫妻的合夥財産之一,懷孕的妻子無權單獨處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墮胎也被一些新聞媒體及學者指為“私自”、“擅自”之行,是“侵犯丈夫生育權”的“違法”行為,還應賠償男方的財産和精神損失。江西某縣一男子車禍喪生,為傳宗接代,公婆硬是將去婦産科醫院墮胎的媳婦拽回家,並輪流監視其一舉一動,非要她生下遺腹子不可,而成都大學某教授竟評論道:“人人都不願看到老來喪子又絕後的一幕,這也是與中國幾千年曆史和文化背景有關的。……如果‘絕了後’,這是目前中國許多老百姓,特別是文化層次較低的群體難以接受的。老人的心情人人都可以理解,作為兒媳,也應該理解公公、婆婆的苦衷。……解決這一矛盾的前提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可見一些專家學者(好像都是男性)在潛意識裏依然將女性視作幫夫家傳宗接代的生育機器,而很少考慮她們的意願和感受。其實,妻子自主墮胎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三、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比丈夫更多的義務,而且在懷孕、生育和哺乳過程中獨自承擔著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于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而男子由於在社會資源和體力上的優勢,至今仍掌握著性生活的主動權,誇大或強調男人的生育決定權無疑會帶來負面效應,而使女性受到傷害。

    夫妻雙方應在婚前就生育問題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

    隨著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觀念的變化以及社會對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寬容,女性尤其是知識女性自願不育者有增多的趨勢,男性自願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雙方應在婚前就生育問題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以避免婚後的所謂“生育權”糾紛。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凸顯男性生育權是明智和公正的,不然的話,一旦出現“生育權”訴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相關條款將因與《婦女權益保障法》有衝突而導致尷尬。

    夫妻發生生育糾紛時將決定權賦予女性主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媒體不應再強化“丈夫生育權終於受法律保護”或“今後妻子再也不能剝奪丈夫生育權”之類的偏頗觀點。

     《中國婦女報》 20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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