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借腹生子?生兒育女法律設定保護圈

    代孕篇

    “尋招:女性,30歲左右,生育過兒女、離異或單過,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6米以上,長相大方,地區戶口不限,待遇從優……”這是日前出現在寶雞市某媒體上的一則廣告,經記者調查,這竟是一則徵尋借腹生子的廣告!李先生稱自己的朋友40多歲,因妻子被摘除了子宮,不能生育,所以才打算借腹生子……雖然此事已經引起媒體注意,打廣告者也匆忙“收兵”,但在衛生部頒布實施的法規已明確規定私自進行借腹生子是非法服務的同時,還有人如此懸賞“借腹”,卻讓人們再次關注起“代孕”這一社會問題來。

    據統計,在中國,不孕夫婦佔育齡夫婦中的比例不小,而除了一些不願要孩子的丁克家庭外,大多數的育齡夫婦都期待享受孕育生命帶來的天倫之樂和親情,現代生殖輔助技術的發展也讓那些因生理問題而無法懷孕者的願望有可能變成現實,為此,形形色色的代孕現象便因此産生,但“借腹生子”在實現了這些人夢想的同時,卻在倫理與法律的邊緣産生了不小的碰撞。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二院婦産科在2000年10月做了一例“借腹生子”手術,並取得了成功。李某因無法懷孕而選定自己的妹妹作為“代孕母親”,醫院將李某和丈夫的受精卵植入李某妹妹體內。如今,孩子雖然已經出生,但卻引起人們的爭議,認為這給倫理上帶來了混亂:究竟誰是孩子的親生母親?是10月懷胎的李某妹妹?還是李某本人?將來一旦産生糾紛,將會給兩位母親帶來怎樣的傷害?這對孩子公平嗎?而且涉及孩子上戶口、計劃生育指標等政策的問題應該怎樣解決等等。

    事實上,“借腹生子”所引起的民事糾紛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在美國,一個“代孕母親”分娩後卻不忍心與自己十月懷胎後的産兒分離,於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婦將其訴諸法律,因為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受精胚胎只有長到6至8周後才有生命,也才具有人的基本權利。受精卵是在代孕母親的體內由一個非生命體轉換為生命體的,於是法院裁定嬰兒的合法母親是這位十月懷胎的“代孕母親”。

    而在義大利,一對夫婦因為醫生拒絕將他們的受精卵植入另一婦女體內代孕,而將醫生起訴到法院。法院同意了這對夫妻的請求,允許他們找一位替身媽媽,用人工授精的方法獲得自己的孩子。

    在中國,雖然在民法等大法中對此類問題尚無規定,但衛生部已于去年8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兩《辦法》規定,今後凡發現有買賣精卵,提供任何形式代孕等非法服務的,將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行政處罰,直至刑事處理。

    根據新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申請開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術的醫療機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開展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等技術的醫療機構,須由國家衛生部審批。未經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且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精子、卵子、胚胎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按相關規定處罰;開展該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辦法的也要處罰。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則規定,人類精子庫必須設置在經過衛生部批准的醫療機構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精子的採集與提供活動。違反規定私設精子庫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借腹生子在我國是被明確予以禁止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代孕技術首先侵犯了代孕婦女的身體權。公民對自己的身體雖可自主支配,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並不是無限制的,仍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禁止買賣自身的器官,與此同理,女性的性器官也不能任意支配,也就是公民的身體權不得拋棄或讓渡。

    代孕技術也會帶來一系列的親屬關係混亂。我國婚姻法、繼承法把子女劃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對生子女的母親認定很明確,即以自然出生為標準,分娩嬰兒者即為嬰兒的母親。而代孕技術的運用卻引出了究竟誰是母親的問題。隨之而來的還有撫養義務的問題,將來贍養義務的問題。

    生育權篇

    還是在寶雞,2001年的一則新聞引起了人們對生育權的關注。一位懷孕4個月的年輕妻子沒有與丈夫商量就做了墮胎手術,丈夫認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一怒之下將妻子和為妻子做手術的醫院告上法庭,此事經本報報道後引起了廣泛關注,而鳳翔縣法院因以前尚未遇到過這種觸及法律“盲區”的案例,最終裁定不予受理該案。類似因是否生育孩子而發生嚴重分歧並鬧上法庭要求支援一方生育權的案例近期頻有發生。以往,因法律無明確規定,此類“尷尬”案件讓法官也很犯難,可今後就要容易多了。

    將於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一條款除了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外,還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決定孩子出生的權利。

    在此之前,雖然婚姻法早有規定“夫妻有計劃生育的義務”,但該規定畢竟第一次明確了生育權的問題,這不能不説是一大進步。

    生育權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其他所有的身份權,如姓名權等都是個人就可行使,而生育權則必須是雙方共同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後,如果出現一方堅持要求生育孩子,而另一方堅持不要孩子,當協商無法解決,而且對簿公堂時,不願生育的一方就很有可能敗訴。

    計劃生育篇

    經過14年的醞釀,中國第一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終於出臺,並將於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在重申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外,備受關注的是以社會撫養費代替了以往對違反計劃生育者的罰款。

    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對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變了以往交納罰款的規定,不少人為此産生了這樣的想法:是不是只要交納了社會撫養費就可以再生一個孩子?對此,記者在採訪人口學專家、陜西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石英時,他認為,這種理解是非常錯誤的。他告訴記者,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而超生的公民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超生者應對社會進行經濟補償。而且社會撫養費的提法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可以此提醒超生者違背的是社會責任。以往所謂的“罰款”是因沒有法律依據而最終被取消的。至於交了撫養費就能生二胎的認識則曲解了法律的原意。因為我國是世界人口大國,計劃生育是我國長期執行的國策,短期內絕對不會改變,否則將會對國家的經濟建設等各方面産生不良的影響。

    記者還了解到,我省于1991年3月就出臺了《陜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並於1997年8月對條例進行了重新修正。《條例》中對生育二胎的條件進行了嚴格和明確的規定。根據修正後的《陜西省計劃生育條例》,下列人員可以生育二胎。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含合同制人員)和城鎮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1、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成為正常勞動力的;2、婚後十年不育,或者婚後五年且女方年滿三十五周歲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3、夫妻雙方是少數民族的;4、夫妻雙方是歸國華僑的;5、夫妻雙方是獨生子女的;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對農民來説,除適用以上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1、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2、夫妻一方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3、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4、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女孩,家庭確有困難的。《條例》同時規定,凡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年。(江雪)

    《華商報》 2002年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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