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雲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接受採訪

    2001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本報2001年12月30日第六版全文刊登),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這部法律是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此,記者近日採訪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會長姜春雲,請他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的提問。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對我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有什麼重要意義?

    計劃生育是根據我國的國情確定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已經載入憲法,必須長期堅持。經過全黨和全國人民的長期不懈努力,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30年來計劃生育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既堅持了立足本國國情,又注意與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相銜接;既堅持了國家指導、群眾自願原則,又對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規定了適當的制約措施;既對地方過去的實際做法給予必要的規範,又給地方因地制宜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留有餘地。因此,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對於確保計劃生育政策長期穩定,把計劃生育納入法制軌道,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水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重點是什麼?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基本精神是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同時,面對新的形勢,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對計劃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部法律對國家的生育政策,各級政府、組織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獎勵保障措施,違反計劃生育應承擔的責任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穩定現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核心內容,準確表述我國的現行生育政策是一個關鍵性問題。現行生育政策是經過近30年實踐逐步形成的,是行之有效的。這次立法保障了現行生育政策的穩定,既沒有收緊,也沒有放鬆。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這一規定,體現了多年來我國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是現行生育政策所確定並已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作出了規定,體現了對某些特殊情況和實際困難的照顧。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此都有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實行了多年,既符合國家現行生育政策,又符合群眾願望,保證了國家人口計劃的順利完成。考慮到各地在這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該法授權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者其常委會作出規定。

    (二)各級政府、組織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責任,公民在實行計劃生育中的權利與義務計劃生育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事業,涉及方方面面。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村委會、居委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在計劃生育中所擔負的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並對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計劃生育職責的,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並對違反者規定了相應的責任。同時,對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規定了法律保障。這些規定,對計劃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促進計劃生育工作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該法還對公民在計劃生育中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主要是: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享有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也有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這些規定,從法律制度上保證了計劃生育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獎勵保障和違反計劃生育應承擔的責任堅持國家指導,公民自願,是我國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重要原則。為保證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規定了一系列獎勵保障措施:一是對獨生子女的父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規定給予獎勵。二是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以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三是公民晚婚晚育,給予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四是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等。

    同時,對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了必要的制約或者制裁措施:一是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以補償因多生而增加的社會公共投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二是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等違法行為,破壞計劃生育管理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三是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和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於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在此之前有關部門還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好準備工作至關重要。在該法正式實施之前,各級、各部門、各有關方面有大量工作要做。首先要搞好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一部關係千家萬戶、與全體公民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而且在法的制定過程中有些人存在這樣那樣的疑慮和猜測,所以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大力、全方位做好這部法律的宣傳教育,務使廣大群眾了解穩定現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正確理解掌握這部法律的基本規定,並自覺地貫徹實施。宣傳教育工作要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第二是抓緊做好對有關人員的培訓。這部法律的實施,要靠各有關部門和全體計劃生育工作者依法辦事,積極開展工作。這就要求對政府有關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以增強其法制觀念,提高業務技術素質,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計劃生育工作的實際水準。第三是要加強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一些具體規定授權給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和地方人大要依照該法的規定,對原有的法規,該修改的修改,該完善的完善,該制定具體辦法的抓緊制定辦法。要在2002年9月1日前,完成配套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以保證該法的順利實施。

    《人民日報》 (2002年01月24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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