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地下文物損毀:不守法釀惡果 查責任追究難

    近期鄭州市屢有發生的地下文物被毀事件,引起文物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人們在思考和質問:為什麼在城市建設中地下文物總這樣尷尬面世?誰該為這些地下文物所遭受的劫難負責?如何依法追究肇事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鄭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張松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造成地下文物被損而文物部門猝不及防的最主要原因,是由於一些建設部門和單位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為了部門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置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於不顧。從調查情況看,在有損毀文物的地方,多數工程項目在施工之前未與文物勘探部門聯繫進行先期勘探。有的施工單位為了趕工期和省錢,甚至採取瞞騙方式,工程本該報批的不報批,擅自違規施工,文物管理部門無法提前或同時介入。

    張松林説,河南省1990年就出臺了《文物保護實施辦法》,省市領導非常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在鄭州市東西大街改造和紫荊山路打通工程中,規劃部門主動與文物部門聯繫,對有文物的地方提前標識並列入規劃項目之內,對可能有文物的地方也請文物考古專家鑽探,留出時間,提供經費支援,確保了文物萬無一失。但是近期以來,在一些小街道改造和管道鋪設等零星工程施工中,一些施工單位卻忽略了文物保護,直接邁過了“文物勘探”這一必要環節,以致于釀成一樁樁文物被毀的慘劇。

    張松林反映,施工中造成地下文物被毀壞的直接原因是多數施工單位雇用的民工素質低,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也不了解文物知識。他們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甚至繼續擅自挖掘,有的還私下砸毀或哄搶、藏匿文物,文物部門趕到後很難及時制止和搶救、處理現場。與此同時,一些現代化施工機械在未經勘探地區大規模作業,當挖掘到地下文物時,造成的破壞力極大。

    據記者調查,造成地下文物損毀的一些工地,建設施工方有鄭州市市政管理部門、公用事業部門、城建部門、電信部門等。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因施工造成文物破壞的責任應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因法律意識不強而損毀、盜挖、藏匿文物的個人,應視其情節不同,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並進行相應處罰。但據有關部門反映,由於這些工程施工均屬於各部門的集體行為,對於施工單位的集體責任難以追究。

    據了解,目前由於文物管理部門人力嚴重不足,沒有相應的行政執法權,缺乏可操作的處罰手段和措施,對於具體文物被毀現場的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相當困難。在發現地下文物被毀的情況後,文物部門只能盡最大努力及時予以制止和保護現場,迅速進行搶救性發掘,及時建議政府部門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亡羊補牢。

    對破壞地下文物事件調查處理難的另一原因是有關部門配合不力,互相推諉責任。管城區南曹鄉司趙村附近漢墓群被破壞、大批文物被哄搶後,社會各界要求儘快追繳流失文物,依法懲治肇事人。但據文物部門反映,當地公安派出所以文物部門沒有向他們報案為由,一直沒有介入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當地村民也不積極配合調查,致使流失文物難以追回,直接影響到文物部門對古墓群考古價值的定級和對文物的有效保護。面對如此窘狀,考古人員心急如焚。(程紅根)

    新華社 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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