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文化市場營業性演出管理實施重大改革  

    據中央臺《新聞30分》報道:記者今天上午從文化部全國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會議上了解到,我國對文化市場營業性演出管理政策進行了重大改革,頒布了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它標誌著我國演出市場將會更加開放、繁榮;市場競爭更加公平、合理。

    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對傳統的計劃經濟下的文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徹底改革。它取消了營業性演出活動中對主體資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場向外資開放之前,全面對內開放。

    文化部市場司司長劉玉珠:“原來的管理規定中只有涉外演出機構才能經營涉外演出活動,其他演出公司沒有資格,而這些涉外演出公司一省只有一個,而且只能是文化系統的國有公司才有資格。現在新的規定改改變了這個限制,不管這個演出機構是國家還是民營的,只要符合《細則》的規定,都有資格組織演出。過去有能力組織的沒資格,只能通過買批文獲得資格,必然增加成本,也必然體現在票價上。”

    新《細則》的實施將有效解決演出公司為獲得組織演出活動的資格而買賣批文的問題,演出票價自然會下降,廣大消費者將是直接的受益人。 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規定,今後凡公益性演出,募捐義演,節慶演出以及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旅遊景點等舉辦的各類定點組合演出一律由演出公司承辦,政府文化管理部門不再參加其演出的實施過程。在行政審批中,除“法定規費”外,一律不得在強行收取各種演出費用,特別是要禁止層層收費、重復收費哄抬演出費用。 新的《細則》中還特別強調,今後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個體演員從事演藝活動,以及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在職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師生等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性演出時,必須持有《演出證》。

    演員個人申辦《演出證》應當符合的條件是: (一)年滿十六周歲(雜技演員年滿十四週歲) (二)具有一定就業基礎知識和表演技能,並通過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的法規和業務考核。(做字板) 演員個人被吊銷〈演出證〉未滿一年的,不得重新核發。 據了解,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將於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營業性演出經紀人制度正式實施

    今天上午頒布的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首次明確區分了演出經營和演出經紀職能的不同,通過法制形式進一步確定演出經營、經紀之間的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關係,出臺了營業性演出經紀人制度。

    近年來,我國演出市場由於經營活動和經紀活動區分不明確,非法演出經紀活動蔓延,造成演出市場倒賣批文、層層加價等問題日益嚴重。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這種中間人性質的演出經紀公司無權從事演出的策劃、組織、聯絡、製作、行銷等經營活動,從事演出經紀活動必須註冊演出經紀公司,不允許個人行為。

    設立演出經紀公司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有2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二)有3名以上獲得演出經紀人資格的業務人員(三)有1名以上具有外語專業四級以上證書或者同等學歷的人員(四)有取得專業證書的財務管理人員 申請設立演出經紀公司必須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報,經批准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過去大家知道的一些演藝明星所謂的經紀人其實只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靠約定俗成或不規範的做法從事著代理和經營活動,給演出行業和演員本人都造成許多問題。

    據了解,自今年10月1日新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從事演出經紀的經紀人都必須參加文化部門的考試和資格認證,否則將不具備演出經紀資格和權利。

    央視國際網路 2002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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