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今天發佈了“關於實施音像市場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規定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處罰的單位、個人,自被處罰之日起,10年內禁止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為進一步打擊走私、盜版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嚴懲經營走私、盜版等違法音像製品的不法經營者,規範音像市場秩序,文化部根據國務院第341號令《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今天發佈關於實施音像市場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根據音像市場限期禁入制度的規定,在音像製品經營中因嚴重違法違規而受到取締、吊銷許可證處罰的單位、個人,自被處罰之日起,10年內禁止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文化部同時在中國音像電影網建立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全國音像市場禁入單位和個人數據庫”,對因從事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單位、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連鎖、電子商務經營的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個人;被吊銷許可證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和單位的法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被吊銷許可證的個人;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登記管理。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將根據數據庫登記的內容,對屬地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進行管理,以推進音像市場誠信建設。 (溫天越)
央視國際網路 20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