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音像市場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日前,文化部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發佈了《關於實施音像市場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為了進一步打擊走私、盜版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嚴懲經營走私、盜版等違法音像製品的不法經營者,規範音像市場秩序,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第四十七條“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業務的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業務”的規定,文化部決定實施音像市場限期禁入制度。

    一、音像市場限期禁入,是指在音像製品經營中因嚴重違法違規而受到取締、吊銷許可證處罰的單位、個人,自被處罰之日起,10年內禁止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二、文化部在中國音像電影網(http://av.ccnt.com.cn)中建立“全國音像市場禁入單位和個人數據庫”,實行二級管理,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將有關資料按照文化部提供的用戶名和密碼上網提交到後臺數據庫,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審查後提交上網。

    三、下列單位或個人應當納入“全國音像市場禁入單位和個人數據庫”:因從事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單位、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連鎖、電子商務經營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個人;被吊銷許可證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被吊銷許可證的個人;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四、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審批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申請時,應當首先核查該數據庫。凡被數據庫鎖定並在禁入期限內的單位或個人,文化行政部門不得批准其成立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或在音像製品經營單位中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要負責人的申請;不得批准被禁入人員個人從事各類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申請。

    該數據庫同時向社會公眾開放。

    五、建立“全國音像市場禁入單位和個人數據庫”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規範音像市場經營秩序,推進音像市場誠信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把2002年2月1日《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施行以來符合本通知第三條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交,並把報送和核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附件:1.音像市場禁入單位提交樣式

     2.音像市場禁入個人提交樣式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文化部網站 2002年7月30日


音像市場將實行限期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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