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佣金實行浮動制  

    中國證監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自5月1日起證券交易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的佣金收費標準,規定券商收取佣金的上限是交易金額的3‰,下限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通知規定,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佣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此外,國債現券、企業債(含可轉債)、國債回購,以及今後出現的新的交易品種,其交易佣金標準由交易所制定並報證監會和國家計委備案。

    通知同時指出,券商向客戶提供代理以外的諮詢等其他服務,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收取標準。

    與此同時,券商營業稅的計稅標準也作了相應調整。通知指出,證券公司以在證券交易時向客戶收取的佣金為計徵營業稅營業額,若證券公司給客戶的折扣額與向客戶收取的佣金額在同一張交易交割憑證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佣金額徵收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交易交割憑證或發票的,則不能從佣金計稅營業額中將折扣額扣除。

    有關部門禁止券商採用現金返傭、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將機構投資者繳納的證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間接返還給個人。

    券商如改變佣金收取標準,須報註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營業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營業地價格主管部門、營業地稅務部門備案,並在營業場所公佈後方可執行。

     中證網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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