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是如何一步步成為“台獨黨”的?
——顯微鏡下看“台獨”之八 
 
張鳳山

    1986年9月民進黨成立,顯示“台獨”活動的重心開始轉向島內。在當時國際大氣候和島內小環境的作用下,民進黨內民族分裂分子的面目,逐步暴露出來,直至把“建立台灣共和國”列入黨綱,成為“台獨黨”。這個過程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1986提出“住民自決論”

    1986年民進黨成立時,台灣還處於戒嚴狀態,“通共”、“台獨”為島內的兩大忌禁,加上該黨內部對台灣前途的主張不一,因此,民進黨在這個問題上,採取了“創造性模糊”的手法,基本延續“黨外”的提法,在黨綱中提出“住民自決論”。

    民進黨在“基本綱領”中宣稱:“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決定。依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規約》所提示的原則,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且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台灣的前途,應由台灣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聯合,都沒有決定台灣政治歸屬的權利。”在“行動綱領”中,它進一步提出:“積極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條約,以平等互惠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反對中共以武力威脅台灣”。

    在這裡,民進黨雖然還打著“住民自決”的幌子,但其追求“台獨”、反對全中國人民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的用心,已躍然紙上。

    1988年提出“台灣主權獨立論”

    1987年6月,民進黨員江蓋世打著“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的標語牌在全島亂跑。11月,有人向“二全大會”遞交提案,要求將“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列入黨綱。該案在大會上雖遭到否決,但卻在11月7日通過“台灣言論自由決議文”。它“特別強調‘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大會同時決定是否將這種“自由”列入行動綱領,在向各地黨員徵求意見之後,再讓下次全代會決定。但是會後各地黨員意見分歧,故在1988年4月召開的二屆一次臨時全會上,仍沒能最後解決這個問題。然而在4月17日通過的“四一七決議”,卻比該案的“獨”性更強。

    “四一七決議”除了“重申自決”主張外,還提出“台灣國際主權獨立”的謬論。它説:“台灣依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約’之規定,都未以和約決定戰後主權之歸屬,故其主權並未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當然亦獨立於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台灣未來是否應維持獨立之國際地位,或與中共結合,成為中國之一部分,應由台灣人民自決。本黨綱領堅持住民自決原則,乃是堅拒非經台灣人民同意之任何安排。”“決議”進一步提出:“為穩定台灣人民信心,澄清台灣國際地位,本黨重申:台灣國際主獨立,不屬於以北京為首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台灣國際地位之變更,必經台灣全體住民自決同意。”

    在1988年4月23日,民進黨公佈的“四一七主權獨立決議文説明”中堅持:“台灣國際主權獨立,我們站在人民主權的立場主張台灣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人民。”

    “四一七決議”及其“説明文”,首次清楚無誤地表明瞭:民進黨內主張台獨的人,要“擺脫大陸”、追求“台灣獨立”的險惡用心。

    1990年炮製出“台灣事實主權論”

    在1990年,民進黨決定“加快台獨步伐”。6月,它炮製了以“兩國兩府”為架構的“民主大憲章”,8月上旬,該黨“新潮流係”炮製了一個“台灣主權案”。它主張:“一、本黨主張我國主權不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領土。我國未來憲法體制之基礎及內政外交之施政,應建立在現實領土範圍之上,並尊重其他國家轄區之主權。二、本黨對當局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平相處,建立平等政府關係之立場,原則表示支援,但要求當局應進一步公開宣佈‘我國主權不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領土’。並盼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台灣之獨立主權,遵守其‘反霸’之一貫立場,勿以武力威脅台灣,或妨礙台灣之外交發展。三、為求‘我國主權不及于中國大陸’能成為共識,進而成為我國制憲之基礎及政府施政之依據,本黨各級黨部及黨團應以議會運作和群眾運動並進方式促進此項共識之形成。”

    這個被認為公開鼓吹“三國三府”的提案經新聞媒體報導後,立即引起了國民黨的高度關注和強烈反應。國民黨軟硬兼施,最後在中央黨部秘書長宋楚瑜的斡旋下,民進黨做出讓步,把提案內容按宋的要求“弄得彎滑一些”,並在10月7日的大會上予以通過,這就是“1007決議案”。該案提出:“本黨重申黨綱自決原則及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417決議文’。現進一步確認:我國(台灣)主權事實上不及于中國大陸與外蒙古。我國未來憲政體制及內政、外交政策,應建立在事實領土範圍之上。”

    民進黨的頭目們認為,修正案“沒有改變原案的實質內容與方向”。他們認為該案以“重申”“台灣國際主權”不屬於大陸,來否定大陸“統一台灣的根據”;以“台灣事實主權”不及大陸,來否定台灣當局“統一中國的神話”。這樣就從“正反兩面”“打破一個中國的虛構性”,為台灣“獨立建國”奠定了法理基礎。台灣《自立晚報》就這一決議發表文章評稱:“即使民進黨綱沒有‘台獨’兩個字,也可視為台獨主張在黨內以‘台灣主權決議文’的形式達到完備階段”。《台灣時報》更指出:“民進黨‘住民自決’的綱領已正式化為‘台灣獨立’訴求,民進黨實質上已脫去外殼,蛻變成了台獨黨”。

    1991年將“建立台灣共和國”納入黨綱

    民進黨在1991年10月12日至13日召開的第5次黨員代表大會上,冒天下之大不韙,通過了將“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作為“基本黨綱”第一條妄稱:

    “一、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訂新憲法,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二、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臺海兩岸得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律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三、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以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

    “四、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自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訂新憲法之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至此,民進黨就將“台獨”訴求推向極點,剛剛禦任的黨主席黃信介稱:“台獨黨綱是黨的理想與信仰”。新當選的主席和當時“新潮流係”召集人都説:“民進黨就是台獨黨”。在民進黨“台獨”主張走向“台獨黨”的過程中,它將反對建立“台灣共和國”的黨員費希平、朱高正等人擠出了民進黨,他們共同感嘆:在民進黨內“沒有不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

    民進黨將“建立主權獨立的台灣共和國”納人黨綱後,立即遭到方方面面的強烈反對,“台獨”主張並未獲大多數台灣民眾的認同,當年就造成它在所謂“國大代表”選舉中的嚴重失利,當選者數目沒達到要在“國民大會”杯葛國民黨所需“國大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只能任由國民黨“一黨修憲”,使民進黨及其他台獨勢力要通過一次性“修改憲法”,就要否定“中華民國”的命根子;“中華民國憲法”,以迅速推動“台灣獨立”的想法落了空,從而引起民進黨對“台獨黨綱”的思考。當時黃信介提出:“台灣共和國”的主張人民還不認同,是“真正的問題”,並提出就此黨“要好好檢討一下。”有人提出“台獨黨綱”是爭取民眾支援的“選舉票房毒藥”,需要對其進行“修訂”;有人卻不以為然。從此,民進黨內對是否要修訂“台獨黨綱”的爭論一直持續不斷。雖然至今沒修改過“台獨黨綱”本文,但是爭論推動了它的“台獨”轉型。

    (本文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網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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