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內“台獨”分子的早期活動——顯微鏡下看“台獨”之七   
張鳳山

    島內“台獨”勢力是整個“台獨”勢力的重要一翼。由於不同時期島內外環境和條件各異,使得它的組織形態、活動內容及作運作特點也不相同,從而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從日本投降到60年代末

    在這20幾年中,台灣島上發生的“台獨”分裂祖國的事件,除了1945年日本投降後它的主戰派軍官宮中牾郎、牧澤義夫,聯合台灣御用紳士林熊祥、許丙等人,發動台灣獨立自治運動以外,主要還有:

    第一、台灣光復後不久,黃紀南組織“台灣青年同盟”。1946年6月,他以“台灣青年同盟”主席的向身份,向美國駐臺領事館副領事喬治.柯爾交了一份“請願書”,要求台灣“在聯合國的監督之下舉行公民投票,並成立有如瑞士一樣的永久中立國”。

    第二、1949年6月,黃紀南受“台灣再解放聯盟”頭目廖文毅派遣,在台灣搞“台獨”活動。黃紀南1950年5月14日被捕,接著其他人也被投入監獄。

    第三、1950年2月始,史明等人秘密組織“台灣獨立武裝隊”,1952年2月,史明被通緝,由基隆逃竄到日本。

    第四、1959年,出獄不久的黃紀南、廖史豪等人,組織“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1962年1月“台獨地委會”被偵破,黃紀南等12人被捕入獄。

    第五、1959年底,高雄“台灣共和黨”案,黃陽輝等30余人被捕,其中多人被處以重刑。

    第六、1960年的“關仔嶺會議”案,是年,台灣大學法學院畢業生蔡同榮,在赴美前主持召開了“關仔嶺會議”,“探討台獨問題”。

    第七、1961年9月的“廖啟川台獨案”,是年9月17日起,廖啟川等人先後被捕,次年6月,以“陰謀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罪被判刑。

    第八、1961年,蘇東啟“台灣獨立”案,這年9月起,蘇東啟,蘇洪月嬌夫婦等300余人陸續被捕,其中蘇東啟等4人被判死刑,後“持赦”出獄。

    第九、1682年5月的陳三興、施明德等人“台灣獨立聯盟”案。

    第十、1962年底的陳智雄“同心社台獨案”,陳智雄等人先後被捕,兩年後陳被槍決。

    第十一、1964年4月吳明丸、楊國太等“台灣民主共和國革命運動”案,吳、楊被判死刑,同案60余每人平均被判有期徒刑。

    第十二、1964年9月彭明敏謝聰敏、謝聰敏、魏廷朝“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宣言”提出:“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鼓吹:“建立新的國家、成立新的政府”、“重新制訂憲法”;“以自由世界一分子,重新加入聯合國”。“宣言”尚未發出,彭明敏等三人即被捕,次年4月被判刑。

    第十三、1967年“林水泉、顏尹謨”案,從1967年8月開始,這夥“台獨分子”共200余人先後被捕,並被判刑。

    第十四、1967年“台灣大眾幸福黨案”,該案主角陳泉福、黃英武、簡金本等人,于1965年9月組織“台獨”團體。1967年被國民黨破獲,陳福泉等20多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縱觀這一階段的“台獨”活動,有如下幾個顯著特點:第一、勢單力薄、活動秘密。第二、除了少數組織與廖文毅的“台獨民主獨立黨”和史明的“獨立台灣會”有勾聯外,其餘均是孤立、分散的活動。第三、這些活動大多主張採取“武裝革命”路線。第四、大多數被及時偵破、摧毀,直接影響不大,但卻“培養”出一批日後的“台獨”骨幹分子,如彭明敏,施明德、黃華、許曹德等。

    從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

    在這段時間裏,分裂勢力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代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提出“入世神學”、“本土神學”的口號,宣稱要為維護台灣人權和實現民主政治而努力。它與美、英、加的長老教會尤其是美國的長老教會關係密切。該教會在本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代表台灣有分離傾向的一些人,最早在島內公開提出“台獨”主張。這集中反映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的幾次文告上。

    第一、1971年12月,即第26屆聯大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之後和尼克松總統訪華之前,它發表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妄稱,國際局勢“嚴重地威脅台灣地區全民生存”,提出:“我們反對任何國家罔顧台灣地區1500萬人民的人權與意志,只顧私利而做出任何違反人權的決定,人權既是上帝所賜予,人民自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

    第二、1975年11月,長老教會因“新版白話聖經”遭國民黨當局沒收而又發表《我們的呼籲》。要求“讓每一個人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去敬拜上帝”。這表面看來只是一個使用漢語和長老教會自造的“白話”語之爭,而實際上是一場“統”“獨”之爭。因為在台灣長老教會看來漢語是“中國人的”,而“羅馬拼音白話”是“我們自己的語言”。這可以説是島上付之以行動的“文化台獨”之濫觴。

    第三、1977年8月,即中美關係正常化之前,長老教會又發表《人權宣言》。“宣言”宣稱:“面臨中共企圖併吞台灣之際,基於我們的信仰及聯合國人權宣言,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台灣1700萬住民決定’”。“宣言”提出“為達成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意願,我們促請政府於此國際情勢危機之際,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從此,島內形成了一條與海外以“台獨聯盟”為代表的“暴力革命路線”不同的另一條“台獨”路線,即通過體制內改革,發展民主,依據“住民自決理論”,經過“公民投票”實現“台灣獨立”。

    從70年代末到民進黨成立

    70年代中期,代表中産階級利益的新興“黨外”勢力登上政治舞臺。其主要標誌是在1978年,“黨外”人士為參加“增額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選舉,成立了全島性“全省黨外助選團”。以後這股勢力雖在“高雄事件”中遭到重挫,但很快便利用台灣內外的有利形勢恢復壯大起來,形成實力僅次於國民黨的島內第二大政治力量,到1986年這股勢力的主流力量組織了民進黨。“黨外”勢力代表中産階級向國民黨爭民主、爭權力,是其主流,同時,它也關心“台灣前途”,並表現了一定的“台獨”傾向。“黨外”時期的“台獨”傾向有幾個特點。

    第一、以“住民自決”為訴求,偶爾暴露一些人赤裸裸的“台獨”企圖心。台灣“黨外”人士自第一次對“台灣前途”公開發表意見,到民進黨成立,其訴求主流都是“住民自決”。應該指出的是,當時黨外成份複雜,不同人士給予“住民自決”的內涵也不同,有的人是將其作為一種民主程式;有的是主張兩岸統一;有的人希望“台獨”。希望“台獨獨立”的人,有時按捺不住內心的躁動而表露心跡。如,在1982年9月“黨外”就有人假托獄中人的名義,散發一份“美麗島受難人共同聲明”,聲稱:“中華民族在歷史上曾經不只一次有過因為理想不同而分立建國的經驗”。

    第二、島內外“台獨”勢力開始公開的勾聯。最典型的事例莫過於1982年的“黨外美、日四人行”。這年6月底,“黨外”“立委”康寧祥、“監察委員”尤清等四人,打著受“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邀請的幌子,開始“黨外美、日四人行”。他們到美國後,先參加了“北美台灣人教授協會”年會,之後便不顧國民黨事先的警告,“技巧”地參加了“全美台灣同鄉會”年會,並在芝加哥與24個台灣同鄉會發表了“共同聲明”。康寧祥、尤清等人開“黨外”勢力與海外“台獨”公開勾聯之先河。

    第三、“台獨”勢力開始將主要矛頭對著祖國大陸,它與國民黨在“台灣前途”上有了交集。“台獨”勢力開始時都具有十分強烈的反國民黨情結,各股力量無一例外地要推翻國民黨在臺的統治,實現“台獨”。“黨外”勢力的矛頭所向則發生了微妙的變化,他們開始要與國民黨搞某種程度的“合舟共濟”了。“黨外”對美國售臺武器態度的變化,是這一現象最有力的例證。“黨外”勢力一向強烈反對台灣當局“用美制槍炮鎮壓台灣民眾的反抗”,但“黨外美、日四人行”時,康寧祥與台灣同鄉會在芝加哥的“共同聲明”之中,卻提出:“贊成美國出賣防禦性武器給台灣”。

    第四、加緊與美國的勾結。美國一直或明或暗地扶植反蔣地方勢力,把它作為對臺棋局上的一枚棋子,而“黨外”在同國民黨的角逐中,也始終以美國為靠山。隨著台灣政局的演變,兩者更互有需要,因而雙方加緊了勾結。“黨外美、日四人行”就是在美國國務院的配合支援下進行的。康寧祥在美國活動時,著名報人陸鏗先生和他在波士頓長淡兩夜之後説:“美國在擁抱台灣黨外”,這反映出“美國對於台灣獨立仍存幻想,至少對於一中一台是不能忘情的”。

    (本文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研究員)

    中國網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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