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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設立條件放寬

    為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中國證監會近日頒布了《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4日指出,這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審核體制中引入市場監督評價機制的新舉措,而且在規定中不僅擴大了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發起人的範圍,還放寬了對公司組織形式方面的規定。

    《通知》中規定,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並參照有關規定嚴格規範其證券投資活動;在此期間證券監管部門將通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結合日常監管分析評價其市場運作行為,若出現有違自律承諾的行為,其有關申請將不被受理。

    這位新聞發言人稱,與以往的審核要求相比,《通知》在規定申請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操作環節上不僅擴大了發起人的範圍,還放寬了公司組織形式方面的規定。

    關於發起人範圍,發言人介紹説,目前我國已開業的14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數十名股東中,幾乎都是證券公司或信託公司。現在,根據形勢要求,應當放開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範圍,以促進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戰略的實施。因此《通知》中重申,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均可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對於公司組織形式,發言人稱,目前已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而《通知》中説明,還允許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目的是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創造新的平臺。

    據這位發言人介紹,為進一步規範基金運作,證監會今年還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佔董事會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這位發言人還透露,證監會正在研究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合格的機構認購人”制度,並拓延到股票發行認購活動之中。其基本要點是改進現有股票發行認購活動中面向機構發行的操作制度和戰略投資人制度,以自願承諾規範證券發行認購行為和證券交易行為為前提,結合相關監管措施的深化,逐步實行機構認購股票資格備案制度。

    新華社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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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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