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外貿船舶及貨物港口收費實行優惠  

    日前,交通部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發佈通知,決定對國際運輸船舶和貨物在我國港口的一些收費項目實行優惠。

    各港口按上年度入境船舶的凈噸統計,對入境船舶凈噸分別達到或超過本港入境船舶總凈噸30%、20%、10%的船公司,其船舶本年度在該港發生的船舶費用(指引航費、移泊費、引航員滯留費、係解纜費、停泊費、拖輪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以下簡稱《外貿費規》)規定費率分別給予20%、15%、10%的優惠。

    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四港對上年度承運外貿進出口集裝箱達到或超過本港外貿進出口集裝箱15%的船公司,其本年度通過上述四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裝卸包乾費按《外貿費規》規定費率給予20%優惠。大連、天津、青島、上海港對外貿進出口集裝箱低於上述比例的船公司以及其他港口對通過本港承運外貿進出口集裝箱的船公司的優惠水準,可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由港航雙方協商確定,報交通部、國家計委和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省(自治區)的港口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運輸,船舶小、運距短,港口收費應給予適當優惠。汕頭、深圳、廣州、湛江四港與香港、澳門之間運輸的雜貨裝卸費和承運雜貨船舶的船舶費用,均按《外貿費規》中規定費率由港航或港貨雙方協商其優惠水準,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地方港口(不含廣州港的廣州區)與香港、澳門之間運輸的船舶和進出口貨物港口收費的優惠水準,由各省(自治區)交通廳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本著對所有付費人一視同仁的原則協商確定。

    航行國際航線出口一程、進口二程的沿海船舶(內支線集裝箱船舶除外),在起運港(出口)或到達港(進口)發生的船舶費用和貨物裝卸費均按《外貿費規》中規定費率由港航或港貨雙方協商其優惠水準,報交通部、國家計委和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航行國際航線出口一程、進口二程的長江船舶(內支線集裝箱船舶除外),在起運港(出口)或到達港(進口)發生的船舶費用和貨物裝卸費按內貿港口收費的規定計收。

    沿海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在港口發生的船舶費用按《外貿費規》規定費率的50%計收;長江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在港口發生的船舶費用按內貿港口收費的規定計收。

    承運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氣(外貿進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氣除外)的船舶在港口發生的船舶費用按《外貿費規》規定費率的50%計收。

    交通部網站 20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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