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9月22日,記者了解到,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全力推進相關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自提供為民服務的事項和辦事環節進行全面梳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今年,各市各部門要對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情況進行梳理,形成法規文件政策清單,並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進一步做好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的思路和舉措。2022年,建立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規範化制度體系和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改變“社區萬能章”“社區成為證明大本營”等現象。
我省明確,各市要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範圍的事項。凡是相關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應當同時提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此證明事項的有關依據。凡是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或者本轄區多數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需出具證明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通過組織居民群眾議事協商等方式,經居民群眾討論同意並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出具。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凡是法定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實施意見》明確,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規範出具的證明事項,要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實化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式和操作規範,明確出具時限、辦理用途、具體流程及法律法規依據,並提供統一規範的表單樣本。以上文書均應主動在市縣級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等同步公佈。大力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複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資訊,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間,確保居民群眾能辦事、辦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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