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盜用多年 女子申請公租房被駁起訴維權獲賠

來源:新京報 2018-11-12 11:08:05

張女士申請公租房時被駁才發現,自己的名字被他人盜用於虛假報稅多年。新京報記者今日(12日)上午從密雲法院獲悉,經張女士起訴,法院認定了某苗木公司侵權,判其賠償張女士經濟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機會損失6萬元並登報道歉。

“被發薪”52萬 女子錯失公租房

張女士説,她2012年12月17日至今在某礦業公司工作。2015年9月起至2017年5月,被告某苗木公司盜用她的姓名,虛假向稅務部門報稅,後於2017年6月原告辦理申請公租房手續時被駁時才發現。此間,被告以張女士姓名虛假發放工資15次,共計525 000元。

張女士説,被告的報稅行為,導致她無法取得申請公租房的資格(年收入超過10萬元),失去了最有利的申請機會。因為這一時間段,原告單位放假及本人休産假,工資收入較低。今後工資有可能提高,不符合申請條件,不但由此喪失申請機會,還喪失公租房的其他福利機會,如子女繼承公租房的權利。遂起訴索賠。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致原告損失

庭審中,被告某苗木公司辯稱,該公司是做苗木的,招用的都是臨時工,其中一人就拿了原告的身份證,公司沒認真核查,僅有過失。其次認為原告工資收入不是拿不下公租房的原因。被告只同意口頭道歉,“原告損失不大,沒有必要登報道歉。”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原告的姓名及身份資訊向稅務部門交納個人所得稅,屬於盜用他人姓名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權,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失去一次最佳申請公租房的機會,同時影響原告不能及時入住公租房,多支付租房費用,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該項損失客觀存在,法院結合被告盜用原告姓名的獲利情況、本案具體案情及公租房的申請政策予以酌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新京報記者 劉洋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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