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福利房”、白契與紅契 北京歷史上買房賣房那些事

來源:北京日報 2020-04-09 15:36:24

電視劇《安家》讓房屋交易、房産仲介被廣泛關注。其實房屋買賣古即有之,早在西周已出現地産交易了,宋、元、明、清也都有政府備案房契的管理制度,尤其是清代和民國時期,房産買賣更是故事多多。“拉房纖兒”這個行當則較為灰色,《北京經濟史資料》上列各行業商會、公會名錄,並無記載。但實際上,這行歷史悠久,像《安家》裏的那種大洋房買賣,在清末民初,中間人常常高達數十人甚至上百人。

八旗福利分房不得買賣

清入關後實行住房公有制,將內城漢民房屋強行收購後遷往外城,明代勳戚府邸一律沒收,並圈佔西北郊區田宅。清代王公按等級入住高檔府第,八旗官佐兵民按等級無償分配住房,五品至一品,標準是七、十、十二、十五、二十間,八品至六品為三至四間,九品、無品級者一律兩間。産權歸朝廷,不準買賣、出租,也嚴禁旗人購置漢人住宅。對外城漢人私宅,則允許漢人之間買賣、出租,管理機構徵收契稅。

八旗及家屬按規定方位入住,分安定、德勝、東直、朝陽、西直、阜成、崇文、宣武八座城門內的二十四個駐防區,由左右翼八旗統領衙門按住房標準分配入駐。如作家老捨得老宅,即在西直門內正紅旗駐防區。升職調房也不能遷出旗籍所在區域,去外地任職的旗人保留內城住房,以保證退休回籍有房可住。

後來八旗人口增多,在康熙年間又于城外按八旗方位建造房屋一萬六千間,每旗二千間。由工部、內務府出資,北京有名的興、隆、廣、豐四大廠家承建,房屋樣式開始整齊有序。如外火器營營房,皆坐北朝南,前後有院,蓋瓦青磚,屋內鋪地磚,院墻砌西山出産虎皮石。西北郊的外三營圓明園護軍營、健銳營、火器營,其住房也各具特色,在當地成為兼具兵營和家屬居住功能的住宅區。

這些福利分房稱“官房”,由內務府、八旗統領衙門統一管理。王公府第由宗人府管理,除世襲鐵帽子王可永久居住,其他輔國公以上貝子、貝勒、郡王、親王,死後後代要降等爵位,遷出另行分配府第。各等府第從建築材料、雕刻飾物、粉飾顏色、房殿規制,細到大門上的門釘,皆有詳細規制。這類府第遍佈內城,還有公主府、外戚府等等。不過,府第也不是只增不減,如果被奪去封爵,府第就要由宗人府收回,另行分配了。

旗人“自謀生計”租售公房

旗人的住房不是“鐵桿莊稼”,若被開除或失去旗籍,公房要被收回。江寧織造曹頫被抄家後革職,在蒜市口還留了十七間半公房,供一家老小居住。而曹雪芹失去正白旗的旗籍,就不能享受公房待遇,只能流落西山居無定所。

旗人丁口漸多,住房愈加緊張,順治初年沒收和收購的公私房屋不到二十萬間,早已不敷分配。於是,從康熙中期開始,頒布規定八旗中的漢軍旗人可在外城居住。這個口子一開,貧苦旗人紛紛出租、典當公房甚至賣房,而且大多不經內務府等機構認可辦理稅契,買賣雙方私下交易。到乾隆年間,開始將空置的公房優惠賣給因分家等原因的無房者,且允許分期付款,購房款首付一半,八年還清。嘉慶登基後將買房制度固定下來,首付一半後,可根據房款多少分四年至七年付清。

道光年間,財政狀況已無力兜底旗人的龐大支出,朝廷再次被迫“准許旗人自謀生計”,放棄公房國有産權以及旗人必須居住城內、漢人必須居住城外的制度,認可旗人與漢民買賣房屋,但必須交納契稅。

辛亥革命後,旗人已大多租房而居。小朝廷無力支付年俸,民國政府的《清室優待條件》對王公的生活保證更難以落實。經隆裕太后同意,王公府第可以自行出租、出售,幾乎所有坐吃山空的王公們,紛紛將府第出租、出售。如順承郡王府,民國初年將房契抵押給法國人開的東方匯理銀行,後被張作霖強佔為大元帥府,末代郡王文葵只好託人請張作霖出價七萬五千銀元,算是賣掉了王府。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政府從張學良親屬手中購回,成為全國政協辦公地。

民國前房契不寫買主姓名

房屋買賣自古就有房契證明,稱“官契”,即最初官府發放的固定格式契紙,填寫房主姓名、地址、面積、間數等等。再買賣時簽“草契”,等於買賣合同。無論幾易房主,契紙皆隨之為房産憑證。草契一般只有一份,大多只書賣主、中人或經手人姓名,而無買主姓名,民國以後才開始書寫買主姓名。從唐宋至清代,房契格式沒有太大變化,須書寫賣方姓名,房屋地址、戶型、面積、間數、新舊等項,中人姓名,買方則常常只寫姓,房屋交易以及成交價格。最後是賣房人、中人、經手人簽字,日期,買房人大多不簽字。

從宋朝始,官方機構對房屋交易予以備案,未經備案稱“草契”,俗稱“白契”,經備案者稱“官契”,俗稱“紅契”。正規步驟是:官方提供正式合同文本簽訂,驗證白契,再交契稅,貼“契尾”(官方認可標識),最後鈐官印。紅契交由買方保存。但實際上真正辦理紅契者不多,因為契稅甚高,程式繁瑣,加上衙門辦事要打點,求人送禮,故不少買房者皆省去備案程式。但未經備案,白契又無買方姓名,一旦遺失會給産權持有者帶來極大麻煩。

“縴手”買家賣家兩頭吃

無論買賣房備案與否,都需要有人在中間説合,“拉房纖兒”這一行當應運而生,專吃買房、賣房者,常晨起聚于茶館,探聽資訊。“故人皆呼之為跑纖”,也稱“縴手”。

縴手們口齒伶俐,精熟行情,能説會道。這個行當競爭很激烈,互相利用、拆臺、勾心鬥角是常事,《安家》中的一些事例,不乏從前縴手的影子,如“撬單”之類。但以前縴手拉成一單買賣,很少只有一兩個人得佣金,一般至少三五人至七八人。

縴手攬活不容易,“十個纖兒九個空,拉上一號就不輕”,縴手的佣金還是可觀的。從清代至上世紀五十年代前,佣金都是買房者出房價3%,賣房者出2%,俗稱“成三破二”。無論多少人參與,按勞分佣金。

一般在飯館簽約付款,賣房者寫“賣字兒”(賣房説明),同時將房契、房屋圖紙交買房者。買房者寫“倒字兒”(買房説明),明確交房手續、保證如期付清餘款之類。文字一般單有人代筆,縴手則以中保人身份在雙方的“字兒”上畫押、蓋私章。買賣雙方即刻交付佣金。最後一道程式是酒席,大多固定是“豬八樣”或“花九樣”。按上世紀三十年代出版的《北平指南》説法,縴手“此項人素無正業”,但“較買房人自己辦理,尤妥”。

清代時買房分期付款只是朝廷對旗人的優惠,民國以後的北京,買房一般需一次性付清。那時房價不高,一次性付款可以限制房地産交易量。上世紀三十年代,上海開始出現扺押付清餘款,即將房契抵押于錢莊,由錢莊代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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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買房有記錄

普通人買賣房,只有房契,不見過程。而名人買房,或有日記,或有他人回憶文字,使今人可見交易過程,是房地産業的珍貴史料。

如魯迅先生買房,似乎並未經過縴手。據《魯迅日記》載,他花了約半年時間,從1919年2月起,請齊壽山、林魯生、徐吉軒、張協和各處看房源,計有報子街、鐵匠衚同、廣寧伯街、辟才衚同、蔣宅口、護國寺等約十處,最後看中八道灣的一處。8月19日于“廣和居收契,並先付見泉(錢)一千七百五十元,又中保泉一百七十五元”。雖然魯迅未找縴手,但無中保人不合法,所以請朋友做中保,而且也要付佣金(前面提到的順承郡王賣房,更無縴手,中保人是京師警察廳督察長李達三、攝政王載灃管家張彬舫和貝勒載濤)。

兩三個月後,房屋到手,兩次付清全款。魯迅在日記中數次記載走法律程式,到市政、稅務部門“驗新契”,“取得買房憑單並圖,合粘一枚”,“納屋稅”,“取官契紙”。手續完成後,産權才真正歸屬買家。八道灣房價三千五百銀元,宮門口西三條八百銀元(付稅四十五元),房價以當時論尚算公道。

作家劉紹棠在世時,我常去他光明衚同家中。這是個一進院子,九間房,但不是標準四合院,是他上世紀五十年代以稿費人民幣兩千四百元買下的。今天這所院子以其地段價值可觀,劉先生在逝世前捐給公家了。如同魯迅購置的宮門口私宅,後由夫人許廣平捐給國家,即今魯迅博物館所在地。

一般來説,買賣房屋雙方還有中保人都皆大歡喜,但也有悲劇發生。當年徐志摩雖是名教授,但因夫人陸小曼花錢大手大腳,常感入不敷出。蔣百里先生(錢學森岳父)欲賣上海洋房,價十萬元,好意請徐志摩來上海,在律師公證時,當個介紹人簽字,幹拿五千大洋。事畢,徐志摩急於回京,搭乘郵政小飛機,不料失事,令所有朋友扼腕嘆息!

買賣房屋有段時期可以物折價。如“七七事變”時期的宛平縣長王冷齋,抗戰勝利曾出席東京國際法庭作證。他在南長街的新式大四合院,臨街六間西房,外院兩間,裏分東西院,各有三東三西房加北房。解放後被公家收購作宿舍,價折一千六百五十匹“綠陽光”牌布。當時物價不穩,遂以布計值。據熟悉老北京房市掌故的鄧雲鄉先生説,這些布以銀元折達萬元以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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