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違規過戶 受理員改判6年

來源:地産中國網 2017-01-03 14:10:00

原標題:房屋違規過戶 受理員改判6年

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原受理員金某,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或請托他人,違規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收受好處費38萬餘元,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00余萬元。一審因受賄、濫用職權和行賄三宗罪獲刑7年後,檢方提出抗訴要求輕判。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改判金某有期徒刑6年。

利用職權

違規過戶房屋

一審查明,2011年至2012年間,金某在擔任豐台區房地産交易權屬發證中心受理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19次接受劉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在劉某告知其過戶房屋並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情況下,仍違反規定,給19處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220余萬元,金某因此收受劉某給予的好處費36.4萬元。

法院還查明,在接受劉某請托後,金某為使未依法繳納稅款的房屋過戶,向同事楊某(另案處理)進行請托,楊某利用自己負責受理、審核房屋過戶登記材料的職務便利,違規仍給10處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97萬餘元。金某因此給予楊某好處費4萬元。

此外,金某利用職務便利,3次接受顏某(另案處理)等人請托,違規給3處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收受顏某等人的好處費2.4萬元。

另外,金某在接受郭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後,請托楊某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給1處房屋辦理過戶手續。金某因此給予楊某好處費1萬元。

涉嫌三罪

一審被判7年刑

一審法院認為,金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金某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金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已構成行賄罪,應數罪並罰。

鋻於金某自首且主動退繳受賄違法所得,積極繳納罰金,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小部分已經挽回,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金某兩年,並處罰金12.2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4年,以行賄罪判處兩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2.2萬元,已追繳違法所得38.8萬元予以沒收。

檢方抗訴

請求輕判被告人

判決後,檢方提出抗訴,認為一審認定金某行賄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以行賄事實立案時計算,立案後行政機關自行挽回的損失應當不予扣減,認定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97萬餘元錯誤,導致適用量刑檔次不當。

此外,一審認定金某濫用職權具有徇私舞弊的情節不當,該事實已包含在金某受賄、濫用職權的定罪事實之中,係重復評價,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罰。

輕判一年

二審改判6年刑

市二中院認為,金某在接受劉某請托並收受賄賂,與劉某僅為權錢交易關係。一審認定金某所犯濫用職權罪具有徇私舞弊情節係基於金某收受賄賂的同一事實,確係重復評價,致量刑失當。

楊某接受金某請托後違規辦理過戶時欠稅106萬餘元,但在其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立案偵查時,稅務機關受理了其中一套房産的補稅金額8.74萬元。楊某濫用職權造成的97萬餘元經濟損失應認定為金某行賄的結果,故該抗訴意見不予支援。

據此,市二中院將金某犯濫用職權罪的量刑由4年改為3年,其餘處罰不變,最終獲刑6年。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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